[摘要]
劳动教养事务的发展,对劳动教养理论的要求提高,如何解脱这种困境和误区,提出一些问题,并初步给出一些浅易解决方法,以期对劳动教养理论探讨有用。
Theeducation-through-laborbusinessdevelopment,enhancestotheeducation-through-labortheoryrequest,howextricatesthiskindofdifficultpositionandtheerroneouszone,proposedsomequestions,andinitiallyproducesomeshallowlytodiscussthesolution,isusefulbythetimetotheeducation-through-labortheorydiscussion
[关键词]理论误区探讨劳动教养
当前,理论上进行探讨劳动教养的合理性,我国理论界人士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其中归纳起来有:保安处分说、社区矫治说、轻型监狱说等好几个方面的学说,但是,这些都只是在作者本人理论上进行研究或者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理论的层次上对其进行探讨,有一些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来考虑,但不够完善,有一些根本就是照搬外国的理论,适合不适合中国的实际,他们很少研究,单纯就是为理论而研究理论,不是为了实际操作来设置适合或者更为客观合理的制度理想,或者是把这些东西研究出来,同时却要改变其他的法院或者公安机关甚至检察机关的一套制度,这个不适应改革的渐进性原则,一下子就要达到这些,不仅理论上行不通,在实践上也不太适合。下面就存在的几点误区作一些探讨,仅供参考,其中理论上有不完善的地方,也是局限于作者的浅见。
一、单纯为了理论而研究理论
探讨劳动教养制度的创特色,目前进行研究的一些流派的思想学说的流程一般都是遵守了这样一个规律:先研究外国对这些制度的方法,然后分析在现今的情况下,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不适合国际形势,同时还不适应当前我国的国情,有必要进行改革,然后又提出一些外国在相同制度上如何操作的一些例子,形成应该借鉴或者干脆就是按照作者的意志进行制度的理想设置。这些,在理论探讨的角度上来讲,可以允许,百花齐放吗!但是,这些研究有一部分对当前的制度是有害的。凭空的设想或者纯粹的借鉴而不研究这些方法在我国是否适用,不仅起不到完善或者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对劳动教养制度更是有害的,也必然给外国敌对分子或我国不赞成设置劳动教养制度的人抓到把柄,而这些观点和做法也是自乱方寸的一种做法,不应该提倡。理论研究的最主要目的是什么?应该明确就是从实践中提炼出来实际的规律性的东西然后指导于工作实践,必须从客观的标准上来考虑,必须严谨,而不是单纯为了理论而理论。这就是误区。一种制度的去向一般来讲有两种:一为改良,二就是变换或者撤消。从目前的情况来讲,不希望出现第二种情况,那么应该从那里入手来达到所希望看到的第一种局面呢?必须考虑几个问题:1、制度的设置或者理想的形成,它依照的是国家的实际情况,从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角度来讲,首先应该考虑的是统治阶级的思想,而不是考虑学说层次的问题。2、必须研究劳动教养在基层运用的实用学说,实际上就是研究劳动教养的运作学说、场所控制学说、运营运筹学说、制度创新机制、文明执法制度等一系列适合实际的运作的学说,然后在这个学说的基础上提出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教养制度,这个不仅有力的反驳了外国的人权学说,也证明了中国政府有能力管得住、不违反人权,从而保证了政府有实际情况来解释中国的人权标准,而不是用外国的人权标准来限制中国的实际情况。3、加快劳动教养立法,这里所讲的立法不是速度上进行立法,而是从外部因素上来影响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这个要遵循的规律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观点。这样必须做到研究劳动教养的实用学说而且在实践中证明是适用的,就是证明这个制度是有生命力的,到这个层次,不提出立法,立法也是水到渠成的事情。说白了就是加大探索制度适用上的理论探讨,然后在全国推广,譬如创建部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所一级单位引进信息化管理、开展学分制的研究、基层劳教大队开展联帮互保小组活动等这些措施都是有效的一些研究探讨,然后在这些探讨的基础上拿出每一项研究的思路及方向,都对制度是有益的。
二、劳动教养探讨的范围不分,把其他机关或者立法机关研究的问题拿来研究
我国《立法法》出台以后,该法律明文规定: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必须由法律来进行规定,而劳动教养遵循的还是《劳动教养暂行条例》,没达到法律的范畴,因此局限、落后了。当前,劳动教养是各级劳动教养委员会进行复核批准,具体是公安的法制部门在操作,这个程序上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因为没有具体法律规定,那么它的合法性问题探讨有待研究。另外,各级劳动教养委员会进行“送”某人员劳动教养,应该由公安部门或者是法院部门进行确定这个问题。以上三个层次的问题,具体分析为以下几点:1、立法法是实体法,规定了具体的法律层面上的问题,它只能约束其他法规,而不能约束法律本身,《宪法》是根本法也是基础法,其他法规不适合法律或者不适合根本法,这个问题的研究应该在全国人大而不在具体的实践操作者或者单纯在司法行政机关,应该是立法机关的问题,不是制度本身的问题,法律是体现统治者的愿望的,因此该项不属于目前最为迫切需要理论上解决的问题,原因是它的问题是已经表现在那里,没必要再进行探讨。2、由公安部门或者是由法院部门进行确定劳动教养,都不关司法行政系统的问题,劳动教养工作干警具体操作的是收容进行“教育、挽救、矫治”的功能,程序上由公安部门或者由法院部门进行程序上谁合法的问题,不用解决,这一点,责任在全国人大,没有必要去担心这个问题,要相信全国人大会解决好这个问题。3、“送”或“判”的问题,这个其实就是第2点的解释,也不关司法行政的事情,没必要进行研究或者探讨。当然,对这些不是说不研究,从外部对其进行有利于司法行政制度的研究是赞成的,但是要注意的一点是要在客观的基础上进行研究。
三、实际操作学说研究少、非实用的空洞理论研究多
劳动教养如何走确实研究太多,因为关乎这个制度的走向、关于制度的生命,比较重要,因此研究多,找出来一看,一抓一大把,各有各的观点,谁是谁非,在客观及实践中是否能站得住,仍有待实践来证明。其实,劳动教养是一片广阔的理论田地,如何去发掘,是目前最为急迫的任务。制度要有生命力,存在于有创新的机制,把新的东西拿出来同时在实践中证明是可用的,那么制度的生命力问题就迎刃而解。是否符合客观是最主要的一条规律,所有的事实证明,顺应客观、顺应规律的东西是最实在最有生命力的,当前,研究基层的实际实用学说是最为客观、实在的问题。必须把心沉下来,研究一点学说,出发点仍然是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单纯借鉴外国制度或者在实验室里提出设想而不到基层场所里面去试验或者实践,是行不通的,那么,研究基层的实用主义学说,对制度理论探讨是最为必要最有说服力的。理论界也好,单纯的基层干警也好,都有从自己的角度发表观点的权利,发表出来的观点希望是有试验证明是准确的再拿出来,那怕只局限于一个地方,总比单纯想想或者借鉴一下就拿出来发表的东西要好。
四、对劳动教养制度局限性考虑多,没有总结优势的地方
当前的研究,总是提劳动教养面临外国及国内的压力,只是提到了其局限性,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来分析,每一样东西都是矛盾的,方法论是要用两点论来分析问题,对问题要一分为二,有好的就有坏的,没有单纯的好也没有单纯的坏,有比较才有进步,很多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放弃了对劳动教养好的方面的研究,从而最终只能是放弃了劳动教养。理论宣传的作用不仅是宣传生命力或者如何改良等实在问题,它的策略也应该要宣传该制度好的方面,建立良好的群众关系或者公共关系,对制度是有益的,这一点,理论方面或者实际操作方面仍然有欠缺。树立榜样、达到开展赶超先进的活动,目前做得还不够,对优势总结也不多,那怕有,宣传出来的也少,树立典型也少,这样,其带动作用体现不出来,总体优势也就没可能总结出来。
五、研究多、争论少
目前,发表出来的制度理论对同一个课题的观点很多,究竟那一个适用或者最终选择那一个,做的工作仍然是不够的,证明理论是否准确适用,有两个方法:一是用实践证明,二是理论上进行争论。同一课题的研究,不同的作者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发表出来,进行争论研究的很少,进行理论研究有争论是很正常的事情,理论争论不是吵架,是对对方不符合实践或解释不通的地方甚至作者思路上有局限的地方进行批判的一种理论研究行为,出发点是善意的,从而达到互相学习、共同进步的效果。只有这样才能把理论界搞活,理论研究者的面才能广,理论研究的热情才会高涨,对制度理论研究才有成果,但是前提是组织者要控制好观点、把握好角度,要在法律允许探讨的范围内。
以上是本人的一些浅见,希望对劳动教养理论研究是有帮助的,而不是添乱的。希望有人对本文提出批判,这样对本人是最大的帮助。
林海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