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肇事后送伤者就医被抓获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

肇事后送伤者就医被抓获应认定自首
杨白辉

实践中,有时出现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在知道他人报警后,为抢救伤者而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最后在医院被警方抓获的情况。对嫌疑人的上述行为是否认定自首,容易出现争议。2010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果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就构成自首。从表面上看,上述交通肇事后送伤者到医院后在医院被抓获的行为并不符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中的“现场等待”,但笔者认为,应认真分析交通肇事罪所保护的法益和自首制度所保护的法益,在进行合理权衡之后得出正确的结论。
一、交通肇事罪和自首背后的法益比较。我国刑法分则的章节划分依据主要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类型,从章节分布来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属于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而言,交通肇事罪保护的法益是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主要是为了鼓励犯罪行为人自动投案,减少因犯罪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逃跑、再犯罪等行为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更多法益被侵害,它所保护的法益主要是司法资源。
对交通肇事罪所保护的法益和自首制度背后的法益进行分析后发现:生命权显然是更重要的法益,交通肇事罪所保护的公众生命安全,显然比自首制度所保护的司法资源更为重要。
二、自首与救治伤员之间的抉择。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因抢救伤员而离开了案发现场,后来在医院被警方抓获。如果因此不能认定成立自首,那么嫌疑人就因抢救伤员而放弃了本来或许可以从轻处罚的机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其因救治伤员而承担了不利后果。如果将交通肇事罪的自首与救治伤员对立起来,行为人完全可以选择报警后在原地等待,置伤者于不顾。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笔者认为对“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中的“现场”应作广义的解释,即不仅包括案发现场,而且包括医院等救治伤员的场所,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生命权。
(作者单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