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两种犯罪情形作为诽谤罪来规制不合理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情形不宜由诽谤罪规制

林炎钟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笔者认为,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两种犯罪情形作为诽谤罪来规制不合理,理由如下:

首先,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应该进行严格解释,主要是指诽谤外交使节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诽谤国家领导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显而易见,两者的情节非常严重。而诽谤罪是轻刑犯罪,它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刑法立法的目的,是在制裁那些“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而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往往是指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或危害后果巨大的行为,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理应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显然不适宜诽谤罪的三年内的量刑幅度。

其次,不符合诽谤罪犯罪构成要件。诽谤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个人的人格权、名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犯罪客体是个人的名誉权、人格权。而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经济利益或安全利益和社会的公共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出于不可告人的犯罪目的,采取蛊惑、造谣、诽谤等手段,通过社会媒体散布虚假事实,导致产生族群矛盾、社会恐慌、引发群体性事件、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利益和安全等犯罪行为,根据不同的犯罪目的,可能构成不同的犯罪。

最后,不符合公众的一般社会认识。诽谤罪对象为特定的人,一般情况下,诽谤特定的人只是损坏其人格、破坏其名誉,但尚不足以达到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程度,把诽谤个人上升为危害国家和社会层面有悖于公众的一般社会认识。诽谤公众人物或国家政要可能后果会比较严重,对此应当作具体分析,如果是单纯的诽谤其本人,则人作为人应当是平等的,诽谤甲和诽谤乙应当受到法律同等的处罚;如果是借公众人物或国家政要特殊身份,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以造成国家动荡或社会混乱,则诽谤者已超过了诽谤他人的目的,可能触犯其他诸如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言论型犯罪。

因此,笔者认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情形不宜由诽谤罪规制。对于此两种情形,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定性,如果刑法分则有相应规定的,则适用该规定,反之,则适用刑法总则。

(作者单位: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