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与某乙系朋友关系。某日,某乙到某甲家去串门,某甲告诉某乙其手头有一笔假币,如果某乙愿意买,可以便宜一点。二人经讨价还价,某甲同意将3万元伪造的人民币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某乙,但某乙身上没有带现金,便以自己的手表、金项链折抵给了某甲。后某乙在出售假币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之后公安机关根据某乙的供述,将某甲抓获归案。
分歧:就本案某甲的行为是出售假币还是使用假币,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某甲的行为实际上已不是出售假币的行为,而是使用假币的行为。因为出售假币和使用假币最大的不同在于“出售”是把假币作为一种商品卖给对方来获取真币;而“使用”则是把假币冒充为真币支付给对方,从对方那里获取商品。在本案中,某甲以假币换取了某乙的手表、金项链,故本案某甲应构成使用假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某甲的行为实际上仍是出售假币的行为。因为使用假币与出售假币的主要区别在于,使用假币是以假充真的行为,具有欺诈性质,接受者对假币并不知情;而出售假币实际上是以假币为标的的交易行为,出售者与购买者均知道交易的是假币。至于出售假币所获得的对价物既可以是真币,也可以是实物、服务等其他利益。在本案中某乙支付的虽然是手机、手表,但这并不影响某甲出售假币罪的构成。故本案某甲应构成出售假币罪。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第一,就出售假币与使用假币,支付用途并不是二者的区别所在。行为人出售假币既可以是有偿获取真币,也可以是换取相应金额的商品,还可以是获得一定的服务等其他利益。也即行为人可以用假币兑换真币,也可以用假币直接购物、消费等。因此,出售假币和使用假币均可以以假币获取真币或实物。为此,我们不能简单地看交易最后行为人从对方获取的是货币还是商品来区分出售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
第二,出售假币与使用假币的区别在于,出售假币是一种以假币为标的的“公平”交易行为,出售者和购买者均知道交易的是假币,因为既然是交易,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使用假币是一方单方隐瞒事实真相,即隐瞒使用的是假币这一事实从而获取非法利益,明显具有欺诈性质。使用者以假充真,接受者对假币则毫不知情。鉴于二者的上述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出售假币往往表现为以低于假币票面额的价格将假币转手;而使用假币则一般表现为按假币的票面额使用假币。
第三,在本案中,某甲是在某乙明知交易的标的是假币的情况下,将假币以低于票面额的价格转让给某乙。某甲与某乙是一个愿卖,一个愿买,二人之间并无欺骗的行为。虽然某甲以假币换取的是手表、金项链,但某甲的行为仍是出售假币的行为。因为出售假币获得的对价物可以是真币,也可以是实物、服务等其他利益。因此,本案某甲虽然没有直接获取真币,但其获取的等值的替代物并不影响其出售假币罪的构成。故本案某甲应构成出售假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