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亚杰
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查禁犯罪活动”是指发现犯罪人、查清犯罪事实而依法进行的司法活动;“职责”从字面上解释是指职权和责任,是法律所赋予的特定权力和义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机关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
实践中,对能否成为本罪主体有争议的几类人员有:一是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二是依法或者规定有协助查处犯罪义务的人员;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