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2月22日20时许,刘某驾驶豫A34224号解放牌大卡车,沿尚未竣工验收的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东段由东向西高速行驶,当行至金水区祭城镇邢屯村路口时,与被害人邢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豫A99502号昌河面包车相撞,致使乘客王某当场死亡,邢某和另一乘客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支队一大队对该事故成因分析,刘某与邢某二人的行为在该事故中所负的责任相当。
检察院指控:刘某驾驶卡车高速行驶,致使邢某、王某、付某3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责任,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案发地点虽系尚未竣工验收的地段,但已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