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灰色不裁判中当事人的权利救济

摘要:刑事灰色不裁判是指,刑事诉讼法未规定是否应当作出裁判,但从法律精神及对当事人的影响来看,应当作出裁判,而司法机关不作出裁判的现象。它存在于司法实践中,它会损害国家利益与当事人的利益;有必要确定对当事人权益的救济措施,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措施进行设定。

关键词:刑事灰色不裁判当事人权利救济

狭义的裁判仅指审判机关对诉讼案件及相关内容的处理,广义的裁判则指司法机关(含公、检、法三机关)对诉讼案件相关内容的处理,本文的裁判系广义说。按照裁判在法律规范上的性质,刑事不裁判可分为合法不裁判、非法不裁判、灰色不裁判。合法不裁判是指,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不应当进行裁判而不作出裁判;非法不裁判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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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应为复杂客体

对于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的认定,理论和实践上的主要分歧在于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有人主张该罪属于单一客体,即对国家税收票据管理秩序的侵犯,理由在于刑法条文只有行为特征的描述,没有行为目的的规定;也有人认为应该是复杂客体,即对国家税票管理秩序和税收利益的侵犯。两种主张在法律后果方面的表现是,依单一客体说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大于复杂客体说。

笔者认为,应该将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所侵犯客体认定为复杂客体,即该罪既是对于国家税收发票管理秩序、也是对国家税收利益的侵犯。

(一)税收票据管理秩序的确立和维护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的实现。这是我国税收制度应有的内在逻辑。在1994年实行新税制时,我国刑法已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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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索未果抢走财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情
2007年6月30日21时许,胡某窜到某社区旁的一个麻将馆,持牛角刀将宋某挟持到隐蔽处,对其进行恐吓、殴打,索要2000元。迫使宋某同意分期支付2000元后,胡某还搜他身上口袋,抢走100元后逃离,宋某立即报警,胡某在逃跑途中被抓获。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胡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胡某以恐吓、殴打的手段索要2000元,宋某被逼同意分期支付,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胡某应以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数罪并罚。理由是:胡某向宋某索要2000元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其当场取得的100元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同时符合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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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澳门刑事责任年龄

一、何谓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又称责任年龄、归责年龄,是指刑法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人是一切犯罪的主体,除了人之外,任何物品、动物、尸体都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但不是代表任何人实施犯罪都须负刑事责任。

犯罪是一种有意识和有意志的行为,但这种辨别是非和善恶,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与人的年龄有关,受到人的年龄约束,必须通过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而慢慢形成,必须随着参加社会活动、接受教育而逐渐增加。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博士(Dr.FranzV.Liszt)亦认为“个人的行为能力需要一个漫长的智力和道德的发展过程,由於各人的心理素质不同,有些人基本的社会能力可能早些,而有些人则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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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逮捕的证明要求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适用逮捕措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尤其是在犯罪事实方面必须达到一定的证明要求。但是,逮捕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而且,适用逮捕措施时,侦查活动尚未结束,且往往是刚刚开始,因此适用逮捕的证明要求不宜过高。正是基于以上考虑,我国刑诉法将逮捕的证明要求规定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既是适用逮捕的首要条件,也是逮捕的证明要求。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实体事实的要求,即“有犯罪事实”;二是关于证据的要求,即“有证据证明”。这两个方面紧密相连,共同构成逮捕的证明要求。

1.关于“有犯罪事实”。“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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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应克服三种倾向

冯少辉

《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作了专门规定,简化了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审理程序。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发布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对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了明确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但是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三种不良倾向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扩大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

当前,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增多,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比较多,特别是基层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约占公诉案件的40%。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公诉案件承办人审查案件后,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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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拟制占有的财物也能成为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

作者:◇申道强

[案情]

2005年5月,王容任某天然气总公司(国有)总经理,路保为该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7月,王容、路保代表天然气总公司到矿川采选厂进行投资考察,并于矿川采选厂业主于宏洽谈合作事宜。双方商定,由天然气总公司出资380万元,矿川采选厂以采矿许可证及现有固定资产作出资,共同组建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股本225万元。王容、路保虚构华德有限公司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是无形资产投入的事实,于2006年8月26日签订了《关于组建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书》时,协议确定天然气总公司、华德公司和矿川采选厂分别占有铜业公司总股本的55%、30%和15%。华德公司实际上是由王容之子王昌以他人名义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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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抢劫罪中的“以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案情

被告人:金某,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农民。1996年1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罗亨某,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农民。1996年1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罗忠某,男,1972年12月出生,农民。1996年1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1995年11月25日,被告人金某、罗忠某、罗亨某伙同“阿六”(在逃)商谋以安眠药混入冬瓜茶内诱人吸食,等其昏睡后再施抢劫事宜后,被告人罗忠某购回两盒纸装冬瓜茶,然后用针筒抽出部分冬瓜茶水,将安眠药(酣乐欣)放进针筒里溶化后,返注入冬瓜茶盒内。之后被告等人窜到海口市沿江二路天桥处伺机作案,由于没有找到作案对象,没有得逞。

1995年11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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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司法机关公务案件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应异地管辖

我国现行法律未对妨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公务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实践中大多按照刑事案件一般管辖的原理,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或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管辖。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案件从侦查阶段开始即指定异地管辖较为妥当,其理由有三:

一是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质量。一般情况下,原执法机关在本管辖区内执法,对于嫌疑人妨害公务的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也就是由该执法机关所在地管辖。但原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本身遭受到妨害后又由该执法机关去侦查、审查、审判,即使案件办得无懈可击,也难免遭到公众的怀疑。而对此类案件实行异地管辖,既有利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严格依法审查,也易得到公众、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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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触犯刑法不应当视为无罪

朱家佑

从目前的传媒报道及司法实践看,实施了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在侦查阶段一旦被认定行为时有精神病,就被公安机关“无罪释放”。精神病人“犯法无罪”是社会上通行的观点,由公安机关将精神病人“无罪释放”也是惯常作法。这种认识和作法既不合法,又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对此,笔者认为精神病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移送起诉。

一、精神病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犯罪、无罪及刑事责任的规定来看,罪与非罪有明确的界限、犯罪与刑事责任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1、关于“罪”与“非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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