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屠晓景来源:正义网内容:案情:唐某、郑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与副经理,两人为掩盖公司“小金库”的开支内容,指使会计刘某、出纳沈某,四人共同将“小金库”的会计资料用废纸粉碎机予以销毁。后经司法鉴定,被销毁的“小金库”会计资料,涉及收入金额35万余元,支出金额33万余元,累计金额69万余元。
分歧意见: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1999年《刑法修正案(一)》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因此,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