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制度基本功能评析

合议制度基本功能评析

汤火箭(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74)

摘要:合议制度在实现诉讼民主化、抑制司法专横、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判决的公正合理和公民才智的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与独任制相比,合议制耗费的诉讼资源较多,司法效率较低;合议庭成员的个人责任感容易降低,冒险倾向增强,可能影响审判质量。为克服合议制的负向功能,应逐步降低合议制度的运用范围,并注意挑选高素质、有责任感的合议成员,更重要的是完善相关机制,对不负责任者加以约束。

关键词:合议;独任制;功能;民主

考察法制史不难发现,自近代以来,司法审判领域的一个重要现象是合议审判广泛适用于各国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成为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目前大多数国家在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都确立了合议审判原则,对合议庭成员的选拔、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审判活动、评议和表决规则等加以规定,构成了较完整的合议制度。

我国诉讼法明文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均应组成合议庭独立审理①。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合议制的运作常偏离立法本意,出现了合议庭合而不议、合议庭受内外因素干扰难以正常发挥功能等不少问题,合议制度面临挑战。我们认为,在理论上系统探究合议制度的正向功能、负向功能及功能完善等问题,对合议制度的顺利运作将有所裨益,本文拟就此作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