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我院今年以来共办理盗窃、抢劫、抢夺三类财产型犯罪案件201件,其中涉嫌收购、销售赃物犯罪的有72件,占35.6%,涉案赃物价值近10万元,但起诉并判处销赃犯仅2件2人,占2.8%。由此可见,收购、销售赃物犯罪没有得到及时打击,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盗窃、抢劫、抢夺等侵犯财产犯罪呈上升趋势,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究其原因,在打击收购、销售赃物犯罪活动中,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批捕公诉、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中普遍感到收购、销售赃物罪与窝藏、转移赃物罪同列一法条既存在容易混淆,又无相关司法解释难把握等问题,难于准确、及时地打击收购、销售赃物犯罪。现结合办案体会,谈点自己的看法,供参考。
一、收购、销售赃物罪单列法条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一)、收购、销售赃物罪和窝藏、转移赃物罪的特点。
收购、销售赃物罪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或代为销售的行为。“收购”是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赃物,即低价买入高价卖出,从中牟利:“代为销售”是指代替犯罪人将赃物卖出的行为。而窝藏、转移赃物罪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的行为。“窝藏”是指将赃物隐藏起来,不让他人发现或替罪犯保存赃物,使司法机关不能查获:“转移”是指将赃物转移到他处,以使侦查机关不能查获。由此可见,收购、销售赃物罪与窝藏、转移赃物罪具有不同的特点:
1、主观方面:二者犯罪的动机不同。收购、销售赃物犯罪的动机受利益的驱使,低价收购赃物高价卖出,从中获利;而窝藏、转移赃物犯罪的动机是受利害关系的驱使,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一是实施的行为不同。收购、销售赃物犯罪实施了收购或销售的行为;而窝藏、转移赃物犯罪则是实施窝藏、转移的行为;二是与罪犯的关系不同。收购、销售赃物犯罪的主体与罪犯一般没有直接关系,窝藏、转移赃物犯罪的主体一般与罪犯有利害关系,如亲戚关系、朋友关系等。三是犯罪结果及危害不同。收购、销售赃物犯罪的赃物一般没有隐藏,大部分司法机关尚可查获,危害结果比窝藏、转移赃物犯罪小;而窝藏、转移赃物犯罪的赃物被藏匿后难于被司法机关查获,严重妨害司法,其危害比收购、销售赃物犯罪大。
3、犯罪主体不同。收购、销售赃物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或者自然人,而窝藏、转移赃物犯罪的主体一般为自然人。
(二)、收购、销售赃物罪与窝藏、转移赃物罪同列一法条,不利于打击犯罪。
1、收购、销售赃物罪与窝藏、转移赃物罪同列一法条,认识上易产生混淆。窝藏、转移赃物犯罪是行为犯,而收购、销售赃物却具有数量犯的特点,两者同列法条,对收购、销售赃物犯罪的处理易受窝藏、转移赃物犯罪处理的影响。
2、收购、销售赃物罪与窝藏、转移赃物罪同列一法条,规定粗泛,又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收购、销售赃物犯罪的处罚难于统一标准。如果对收购、销售赃物犯罪与窝藏、转移赃物犯罪一同按行为犯处理,那么收购、销售赃物数量较小的也构成犯罪,这样对收购、销售赃物犯罪的打击范围将扩大;如果对窝藏、转移赃物犯罪与收购、销售赃物犯罪均按数量犯处理,则对因实施窝藏、转移赃物数额较小的,不够打击标准而危害较大的窝藏、转移犯罪造成难于打击的情况。
(三)、收购、销售赃物罪与窝藏、转移赃物罪分列法条是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收购、销售赃物为犯罪分子提供销赃的便利,使其能顺利实现犯罪目的,为司法机关查办案件增加难度,妨害司法,危害社会管理秩序。收购、销售赃物犯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收购、销售赃物犯罪涉及的犯罪领域越来越广;二是涉案价值数额越来越大;三是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严重。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很有必要对收购、销售赃物罪单列法条进行规定。
二、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定罪、量刑
收购、销售赃物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收购、销售赃物,“收购”是以出卖为目的,“销售”包括自己销售收购的赃物或代为犯罪分子销售赃物。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或自然人。
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在收购、销售时就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
收购、销售赃物罪应列入《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司法罪中。法律条文可表述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的,数额较大或多次收购、销售赃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参照前款定罪量刑,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处单位罚金。
收购、销售赃物罪立案的标准:数额较大指收购、销售赃物价值2千至2万元,多次为三次以上;数额巨大指收购、销售价值2万至20万;数额特别巨大指收购、销售赃物价值20万元以上。
三、收购、销售赃物罪在司法实践中应把握的问题
1、犯罪团伙中,犯罪分子分工销售赃物的,按团伙犯共犯论,不按销售赃物罪处。
2、购买赃物供自己使用的,不构成收购赃物罪,收购必须是以出卖目的。
3、涉案赃物应为别人犯罪所得,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自己销售赃物的,不构成此罪。
4、同一犯罪嫌疑人收购、销售同一赃物的,按收购罪论处。
谢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