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昌邑:遏制家庭暴力犯罪迫在眉睫

作者:徐波房卫红卢金增来自山东省昌邑市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的一份调查透露,2007年1月至6月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凶杀案件,比去年同期上升12%。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的稳定首先需要家庭的稳定。而亲情是维系家庭稳定的纽带,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家庭成员之间缺乏应有的相互尊重、相互关爱,而是相互猜忌、怀疑,甚至发生暴力冲突,上演了一幕幕家庭悲剧,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大局。

家庭暴力犯罪的特点:

1、犯罪手段残忍,不计后果。13名嫌疑人中采用刀等利器杀伤的8人,用铁锤杀伤的4人,殴打致死的1人。在个别案件中,嫌疑人杀害亲属后抛尸于荒野,令人发指。

2、从犯罪主体看,男性居于多数,中、青年和文化程度低的人群犯罪率较高,绝大多数案件的嫌疑人居住在农村。在上述案件所涉及的13名嫌疑人中,男性占8人;23岁至35岁的9人,36至45岁的4人;小学文化程度的6人,初中文化程度4人;农民11人。

3、从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看,发生在夫妻之间和父母子女之间的暴力侵害案件居多。13起案件中,嫌疑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的8起,其中丈夫杀伤妻子的3起,妻子杀伤丈夫的5起;父母子女关系的2起,均系儿子杀伤父母;兄弟关系的1起;其他关系的2起。

4、从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案发原因看,嫌疑人多是因家庭生活琐事、感情纠葛而产生矛盾,形成积怨。当冲突爆发时,丧失理智,报复犯罪或激情犯罪。

二、引发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因

1、家庭不睦。家庭成员间因琐事发生矛盾纠纷,长期不能化解,积怨日深,当再次发生冲突时,就会促使她们冲破道德和法律的束缚,陷入犯罪的深渊。27岁的王某与其丈夫郑某平时关系不和经常吵架,并遭其公婆白眼,因家庭琐事曾被其丈夫、婶婆殴打。其父曾找村委会解决矛盾,但未能解决了。案发当日中午和其丈夫吵架,其丈夫拿刀要砍王某,于是王某就跑出屋,其丈夫没有追赶,王某想起前几天其丈夫和其公公一起打她,往日的积怨使王某怒火中烧,便又返回屋里,乘其丈夫不备持菜刀将其后颈部砍伤。

2、婚姻危机。婚姻关系不稳定,因夫妻一方有外遇或者一方无端猜疑对方,导致情感受挫,婚姻的危机很容易诱发案件。如36岁的冯某的丈夫与他人非法同居,冯怎么劝都无效,在一天深夜为此事发生口角后,用铁棍将熟睡中的丈夫打死。

3、家庭暴力。女性遭受家庭暴力而长期得不到解决,当这种侵害积累到一定程度,忍无可忍时,便采取伤害或杀人的方式进行反抗。25岁的黄某的丈夫家里很有钱,为此而看不起黄某,动辄对黄某进行殴打,黄某对其丈夫非常怨恨。一天,黄某睡觉时让其丈夫把电视声音开小点,其丈夫说“你管得着吗,去死吧你”,说着,抬手就往黄某脸上打去,在打斗中,黄某抄起沙发上的一把锤子,向其丈夫头部砸去,直至将其丈夫砸死。

4、子女不孝。现实生活中敬老不足,爱幼有余的现象,使有些子女对长辈极不孝敬,遇到不顺心的事,便拿其父母出气。27岁的刘某自幼受父母宠爱娇惯,养成脾气暴躁的性格,在家中说一不二,对父母忤逆不孝,酒后对父母非打即骂,自离婚后借酒浇愁,常于酒后拿父母出气,把父母打得鼻青脸肿。一天晚上,刘某酒后来到父母家里,因为要找一农具,父亲没有帮忙并说了他两句,就破口大骂并拳脚相加动手打其父亲,先后十余次将其父拽倒在地并令其爬起,反反复复持续达二小时之久。中途其母劝阻时也遭殴打,次日其父因创伤性肠破裂,感染性休克、多功能系统衰竭死亡。

三、家庭暴力犯罪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

1、家庭私有化观念的影响。很多人认为家庭成员间的事情是私事,不足与外人道,别人也无权干涉。有的家庭成员遭受侵害后,往往不向有关部门反映,这是受“家丑不可外扬”、家庭私有化观念的影响,不希望事情闹大,进一步恶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怕亲友、邻居知道。因此当家庭成员间的积怨积累到一定程度,便试图用私力解决而酿成恶性案件。

2、市场经济对家庭观念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的变革将引起观念的变革,在宏大的社会变革中,旧的道德观念受到严重冲击,新的道德观念尚没有确立,引起社会道德失范,道德标准呈多元化态势。这同样反映到家庭中,过去,维系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是传统的伦理道德,如今,人们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中,开始注重个人权利、利益的追求,有的家庭成员之间则过分强调个人利益,缺乏关爱、真诚和沟通,缺少平等和谐的气氛,夫妻关系稳定性下降,代际关系中“尊老不足爱幼有余”现象明显等等,家庭中道德失范,使个人私欲膨胀,一些家庭赖以存在的基础动摇,当家庭出现各种矛盾时,容易产生报复心理,甚至发生暴力冲突,挫伤的不仅是各人的心灵,而且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就可能使家庭问题演化为社会问题。

3、一些家庭暴力犯罪者存在人格缺陷和心理障碍。表现为性格上敏感、脆弱,自尊、自信水平较低。情感肤浅而冷酷,以自我为中心,偏激、狭隘、自私,脾气暴躁,对亲人及周围人有泛化的敌意和冲动行为,行为受本能欲望或偶然动机、情感驱使,自控能力差,对挫折的耐受力低下,受到刺激时容易产生攻击性反应,谁使他受到挫折就攻击谁,包括家庭成员。

4、几千年“男尊女卑”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在我国,尤其是农村,受长期存在的“男尊女卑”的封建余毒的影响,男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不平等,女性的受教育状况较差,文化素质低,造成部分女性家庭地位低下,常常处于被侵害的地位。而许多女性受虐待者大多具有恶逆变倾向,即先是受害人,后转为加害人。因此,当其出于某种原因渴望改变自身境况而又因种种限制无法改变时,就可能采取极端手段。

5、基层组织对家庭矛盾纠纷调解不力。有些农村基层组织和干部总以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对待家庭矛盾绕着走,不敢处理或不善于处理,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当矛盾日积月累得不到解决,陷入纠纷的当事人在走投无路时往往会走极端,发生刑事案件。

四、减少家庭暴力犯罪的几点措施

家庭关系的稳定直接牵涉到整个社会的稳定,而家庭暴力犯罪的增多,无疑是一个危险的信号,我们应采取切实措施,让家庭远离暴力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1、加强普法力度,提高法制观念。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群众广泛宣传法律。鉴于农村地区是家庭暴力犯罪高发区,许多人尚不了解新《婚姻法》有关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施暴者及受害人认为这是家庭内部矛盾,司法机关不会处理。因此要加大对农民的普法力度,大力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要注重普法的实际效果,保证普法的时间,让广大农民心中有法,真正懂得男女平等的意义,懂得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

2、加强家庭道德观的重新塑造,大力倡导平等、和睦、健康、文明的家庭观。要重视对人们进行中华传统美德的培养和教育,家庭成员之间应经常沟通,对孩子要正确的关爱、引导和交流。值得一提是家庭在子女的养育实践中承担着主宰角色,如何培养优秀品质的后代,降低子女犯罪率,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侵害的发生,是全社会所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因此家长应注重对子女道德培育。要从小培养他们讲道德,崇尚法制,遵纪守法的观念和习惯,促使其健康心理的形成。不难发现,许多家长在教育子女立身作人方面至今还存在比较严重的认识与行为脱节:要么一味溺爱、娇宠、庇护,要么任其跋扈,一点不管,到头来,培养出来的孩子成了门内门前的暴君、霸王,反而害了自己。

3、全面提高个体文化素质。知识就是力量,不同文化层次的人对同一社会现象作出的诠释就会不同,面对同一问题采取的解决办法也会不同,因此要通过不断学习,提高自身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大力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用正确先进的理念武装头脑,摒弃一些旧的、落后的封建思想的残余,剔除极端的个人利已主义,形成崇尚文明,崇尚法制的良好氛围。

4、加大基层组织调解的力度。当地的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治保组织,要善于作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破除“清官难断家务事,不告不理”的旧观念,对待问题家庭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喻教以法,及时化解家庭矛盾,消弭仇恨,控制诱发犯罪的因素,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教育受害人要勇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防止矛盾升级,引发悲剧。

5、社会应加强心理辅导机构的建立,使人们在心理上出现问题时,由心理医生帮助解决心理方面的疑难。同时对他们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增强他们承受挫折的能力,以引导他们形成健全的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