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问题比较突出,不仅造成了重大损失,而且严重危害了国家的执法活动和法律权威,损害了国家的信誉和形象。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大多发生在基层站、所、队,且80%以上为一把手或业务骨干。
一、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易发渎职犯罪的原因
(一)行政权力过于集中,执法权力官僚化。在我国,行政执法权的配置、授予,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错位、越位、缺位的现象。尤其是很多基层行政执法单位的领导,长期形成了“天高皇帝远”、自己就是“老大”的习性,大权独揽,事事自己说了算,导致执法权力官僚化、家长化,按照个人喜好和利害关系越权滥用或失职不管。一些工作人员或领导,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作风涣散,该审查的不审查,该把关的不把关,埋下严重问题隐患;问题出现后,又掉以轻心,麻木不仁,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补救,致使造成严重后果。
(二)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权力随意化。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缺乏严密、科学的执法程序;一些基层执法单位和人员忽视执法程序,以无所谓的态度把执法程序看成可有可无、可左可右的东西,甚至以我为本,依利行政,随意执法。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执法权力隐秘化。行政执法单位都有自己内部的执法程序、规定和要求,执法权力的运作具有相对封闭性、隐秘性。因此,外部力量很难介入,即使介入,也很难了解掌握执法人员执法的实际情况,更谈不上加强监督了。外部监督渠道不畅,加上内部对基层执法单位的监督普遍不力,必然导致执法权力隐秘化、神秘化、“暗箱”化,必然出现重大的监管漏洞。
(四)利益驱动明显,执法权力商品化。基层站、所一般经费较为紧张,但却掌握着不少实权。有的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原则性差,法制观念淡漠,把执法权变为满足个人私欲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有的为了给职工谋福利,便走上了“靠山吃山、权钱交易”的邪路。
(五)难以查处打击乏力,执法权力特殊化。由于渎职犯罪多是“不揣腰包的犯罪”,各方面更愿意站在个人、局部、近期的角度来看待、理解和评价,考虑“有情可原”多而考虑“有法必依”少。同时,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事件往往责任分散、取证困难,体谅的多、说情的多,处理不易,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人们普遍产生了“渎职无所谓”的侥幸心理和错误认识。在这些心理驱使和社会宽容下,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即使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职责要求和有关法规,但却为了小团体利益、地方利益,甚至劳民伤财的所谓“政绩”、“发展”而胆大妄为。一旦造成严重损失,就美其名曰以“好心办坏事”、“失误在所难免”、“交学费”等为其开脱责任;即使最终被查处,也往往处罚偏轻,难以达到震慑效果。
二、遏制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对策建议
建立法治社会、确保依法行政,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责任十分重大。为此,必须切实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领导的配备、教育和管理,加强对执法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支持和关心,并在强化为民执法意识、提高执法素养,合力配置执法权、规范执法行为,推进“阳光”执法、强化制约与监督,加大查处力度、严肃处置违规行为等方面多下功夫。当前尤其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变思想观念,正确履职用权。从心理因素说来,渎职犯罪的当事人职责意识、法纪意识淡漠,权力意识、个人意识膨胀。他们或者根本不履行职责、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使所担负的职责成为摆设;或者超越权限违规办事,在需要公共权力充分、正确发挥作用的时候,或不发挥作用,或乱发挥作用,从而导致社会发生功能性障碍,难以正常运转,造成难以估量的后果。所以,预防渎职犯罪,更广义地说,就是要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位观、权力观、职责观、利益观,矫正畸形心态。从社会的角度说,必须形成共识:渎职同样是违法犯罪、同样是不可忽视和容忍的腐败、同样应当受到法规和纪律的惩处。这就需要各级领导和公职人员充分认识渎职犯罪危害性、严重性,克服“只要不揣腰包就无所谓”的错误观念,在工作中依法、正确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做到不越权、不失职。
(二)加快体制创新,强化制度建设。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精简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机构,逐步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要坚决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取消不符合行政审批的收费项目,减少行政执法不当行为的空间和条件;要依据权力制衡原理,合理划分职能权限,形成权力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与执法部门之间平衡,形成互相监督的权力制约机制。
(三)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要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科学的行政执法程序,坚持用行政执法程序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避免执法权的滥用;要建立健全严密的行政执法内部监管制度,用制度去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能;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科技手段,加快行政执法管理信息化建设进程,减少人为因素对权力运行过程的不当干预;要依法确定行政处罚的权限范围、处罚条件和标准,尽可能取消一些幅度过宽、弹性过大的法律条款,缩小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四)坚持政务公开,加强监督制约。要公开执法程序和标准、职责和权限、监督途径和方法,以防止行政执法的秘密化、特殊化,遏制一把手官僚化和家长化。要切实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和外部的审计、财务、纪检监察监督,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偏差。要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公开性、及时性、影响面大的特殊作用。
(五)坚持打防结合,惩戒预防并重。打击也是预防渎职犯罪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打击是治标,预防是治本,只有打防并举,才能标本兼治。通过查办和打击渎职犯罪,既起到威慑和警示的效果,又可以从中分析原因、查找问题,为预防提供思路。因此,检察机关要主动出击,克服畏难情绪,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查处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力度。审判机关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行为要依法从重惩处,形成足够的震慑力量。同时,检察机关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纪委、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联系,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和预防渎职犯罪的合力;要剖析案件中反映出来的主客观问题,以案例为反面教材开展警示教育,并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堵塞漏洞,筑起预防渎职犯罪的思想防线、制度防线。
张晓芳王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