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不接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两项制度是我国有关刑法具体运用的两项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政策精神。减刑、假释如果运用得当不仅能够促进罪犯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有效实现改造罪犯的目的,而且对于强化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综合治理有重要意义。相反,如果减刑、假释运用不合理不仅不利于罪犯认罪服法,而且还会增加犯罪分子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直接影响到社会治安秩序。所以,对减刑、假释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如何有效开展减刑、假释监督工作,其途径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做好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准备工作
驻所检察室把减刑、假释的监督工作同日常检察监督工作结合起来,随时注意了解、掌握罪犯思想动态及悔罪态度,为日后的减刑、假释工作打好基础。
一是监督监管单位实行“三公开一推荐”减刑、假释办法。即对罪犯考核量化得分公开、奖惩公开、奖励条件和指标公开,由群犯选举推荐本监区减刑、假释的被听证人员。通过“三公开一推荐”减刑、假释办法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增强了减刑、假释的准确性和公开性;另一方面也赋予了检察机关检察监督工作以新的手段和内容,使检察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和监督效力大为增强;再一方面对加强监狱干警的廉政建设、树立检察机关的崇高形象也起到了很大作用。“三公开一推荐”减刑、假释办法充分体现了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有效稳定了罪犯的思想情绪,从促进了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监管秩序的稳定。
二是监督监管单位实行听证制度,并列席参加听证会议。对监管单位每次进行的减刑、假释活动都进行全程监督,监督监管单位必须举行听证会,驻所检察人员列席参加“罪犯推荐、公开听证”会议,实行同步监督,并具有监督、举证、指证、反证和发问的权利,掌握被听证人员的真实情况。以便减刑、假释工作领导小组在研究呈报减刑、假释对象时,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
三是及时掌握罪犯的服刑表现情况。主要采取“五个经常”。即经常找在押犯人谈话,了解其认罪悔罪态度;经常到罪犯劳动、学习、生活三大场所实地观察,去主动发现问题;经常到监管部门“双联考核”办公室了解罪犯的双联考核分数,以及奖、扣分情况,和重大违规、违纪情况;经常与监管部门联系,了解罪犯奖惩情况;每月与各包号干警座谈一次了解罪犯表现情况。同时还通过检察官约见制、投诉制等形式全面、准确、客观了解服刑犯的表现。
二、严把审查关
对监管部门呈报的减刑、假释材料都要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主要审查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审查监管部门上报的减刑、假释罪犯的对象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果不符合条件,通过向监管单位发现《检察建议》督促监管单位及时纠正。
二是核实监管部门上报的罪犯表现情况是否与掌握的表现情况是否一致,即是否确有悔改表现,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提出建议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一方面要通过调阅该罪犯档案等有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另一方面要通过向包号干警了解,与同号室的在押人员谈话等形式全面了解该罪犯在狱内的表现如何,是否遵守监规,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来进行实质审查。通过书面和实质审查后,发现监管部门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或有关规定的情况,及时向监管单位提出纠正意见。
三是依法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进行监督
实践中,执行机关和人民法院办理罪犯减刑、假释工作一般都在岁末年初进行,因工作繁忙,裁定书的副本往往不能及时送达检察机关,法律又没有明文规定何时送达,从而造成久拖不送。几经周折后,检察机关即便发现问题,减刑的罪犯已经实际执行,假释的罪犯有早已出狱,不利于纠正,也难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因此,在实际作中,对于已上报的减刑、假释,采取多联系、多催问的方法督促办理机关及时送达。以便在接到裁定书副本后10日内,发现不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总之,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督方法,做到三个结合,既要事后监督与事前监督相结合,口头纠正与书面纠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对违法减刑、假释的罪犯,应督促其有关单位尽快予以纠正;对在违法减刑、假释过程中存在的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问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查处,切实使监督落到实处。
梁凉王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