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目的理论,研究的新突破——评《刑事判决的合法性研究》
在传统刑事诉讼理论研究视野中,刑事判决的目的主要是通过案件实体问题的公正裁判来实现对犯罪的控制以及对人权的保障。河北大学法学院冯军教授经过潜心研究,在其所著的《刑事判决的合法性研究》一书中,借用政治社会学上的合法性概念,提出刑事判决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的机制应当获得最低限度的公众认同,以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控制。这种观点的提出,使我们在一个新的视角中发现了刑事判决目的理论研究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诚如我国台湾学者苏永钦所言:“今天司法的根本问题在于民众的不信赖,社会对司法的信赖,而不是法律专业的自信,才是支撑现代社会的基础。”在政治社会学的视野中,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机制,刑事判决应当最大限度地获得公众的认同和服从,否则,必将影响刑事判决的社会控制效果。所以,我们在关注刑事判决及其形成机制本体正当性的建构的同时,还应当努力促进社会公众对刑事判决的认同。
当然,努力促进刑事判决的公众认同,并不意味着刑事判决失去自己独立的品格去“媚俗”。促进社会公众对刑事判决的认同和服从,首先要保障刑事判决及其形成机制的正当性,在社会心理学上,这被称为“自我美化”,以便获得社会公众的“好感”,然后才会产生对刑事司法的信任和依赖;另外,尽管刑事司法的改革在国际化背景下是不容扭转的趋势,但刑事司法的改革一定要适度,否则就会失去社会公众感情上的支持,从而影响刑事判决及其形成机制的认同。当然,刑事司法改革的适度性意味着目标的坚定性和过程的渐进性,在刑事司法制度运作和渐进改革的过程中,要发挥刑事司法的引导功能,通过刑事裁判实体及其形成程序的公正性,积极引导社会公众的价值评判标准由道德规范或利益规范向法律规范的转换,努力促进社会公众对法律在感情上的信任和行动上的信赖,最终实现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此时,公正的刑事判决必然会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和服从,刑事判决社会控制功能的效果得以最大化。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在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解决问题上,刑事判决及其形成机制面临巨大的压力。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通过刑事判决及其形成机制的不断完善,积极发挥其行为引导功能,努力促进社会公众对刑事判决的认同,逐步增强刑事司法社会控制的效果,对于树立和保障刑事判决的权威,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宋英辉作者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