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规则审查判断刑事责任年龄

李积国

刑事责任年龄是犯罪主体的构成条件之一。司法实践中,未成年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有可能存在互相矛盾,在确实无法查明其真实年龄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规则来审查判断:

一是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推定规则。对于被告人犯罪时年龄处于刑事责任年龄临界点的案件,被告人及其家属述及的被告人年龄与户籍资料等相关证据不一致的,或者被告人的相貌、体态特征与户籍资料记载的年龄有明显差异的,应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骨龄鉴定。在穷尽了所有手段和措施的情况下,仍然无法查明被告人年龄的,应按照排除合理怀疑和谦抑性原则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从而得出合理的结论。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本着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原则,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二是骨龄鉴定的参考性规则。骨龄鉴定作为鉴定结论的一种,依法具有证据价值。但从目前骨龄鉴定的技术水平来看,骨龄鉴定结论只能测度出一个年龄区间,不能确定具体的出生日期,仅仅依据骨龄鉴定并不能准确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作综合判断。在骨龄鉴定结论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接近的情况下,如被告人自称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骨龄鉴定结论亦为被告人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时,可以按骨龄鉴定结论的下限来认定被告人年龄。

三是证人证言形成证据链规则。对户籍资料记载是成年,被告人或其父母提出是未成年,并能提供一些亲属、邻居、医护人员、户籍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证言等证据的,一般可认定其为未成年人。

(作者单位: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