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保障外地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权利(检察日报)

由于外地籍犯罪嫌疑人以流动人员居多,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也不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人。实际办案中,对一些外地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出现犯罪嫌疑人逃跑、传唤不到位等情况,妨碍了诉讼程序的进行,侦查机关不得不再次提请批准逮捕,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取保候审存在的风险致使办案部门更趋向使用逮捕措施。因此,如何依法保障外地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权利已成为现实的课题。

1.确保外地籍犯罪嫌疑人有平等的取保候审权。司法人员应树立平等的法律理念,保证外地籍犯罪嫌疑人与本地籍犯罪嫌疑人享有平等取保候审的权利。侦查机关对外地籍犯罪嫌疑人能否适用取保候审进行调查和评估,不得设置高于本地籍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和要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保证方式的,保证金的数额应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综合考虑。

2.加强对取保的外地籍犯罪嫌疑人的跟踪调查。对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外地籍犯罪嫌疑人建立跟踪监督机制。对在本地的犯罪嫌疑人应要求定期到执行取保候审的机关汇报情况,在外地的犯罪嫌疑人,应委托当地公安机关考察,或要求犯罪嫌疑人定期向批准机关汇报情况,做到掌控到位。

3.完善取保候审的配套措施。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和义务以及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法律后果。建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传随到、及时到案的机制。通过提取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纹、照片等人身识别信息,并在全国公安联网互查,以保障未被羁押的外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保、脱逃时能及时抓捕到案。同时加大对脱保犯罪嫌疑人的打击力度,建立外地籍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常态机制。

(作者单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范玉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