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被盗的受害人是否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06年春节期间,刘某家中被盗,丢失白金戒指、黄金项链、现金等共计1.4万余元。后犯罪嫌疑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但失盗财物未能追回。在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刘某也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陈某赔偿赃物损失1.4万余元。

处理:法院审查后,对刘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予立案,告知刘某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评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受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了人身、物质损失,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实不然。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施行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被害人只有当“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时,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适用于两种情况: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2、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刘某财物被盗财物未能被追回,该损失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故法院刑庭不予立案是正确的。

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等于就无法维护自己的利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还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此,刘某还可以依据该规定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