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变化羁押期限应从逮捕之日起算

实践中常常碰到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随着侦查的深入,发现对犯罪的定性发生改变,从而导致侦查管辖发生变化,这时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应从何时开始计算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至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但对其被逮捕后由于侦查管辖发生变化的侦查羁押期限如何计算却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较大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从移送管辖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还从逮捕之日起计算,必然会缩短后一个侦查机关的侦查期限,不利于其侦查,另外根据审判管辖改变后审理期限重新计算的法理,对侦查羁押期限也应重新计算;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从逮捕之日起计算。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从法律依据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此种情况下,从移送管辖之日起计算。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羁押期限除发生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外,一般从逮捕之日起计算。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来看,也应从逮捕之日起计算。侦查管辖发生变化,在于侦查机关对案件定性不准,过错并不在犯罪嫌疑人,如果从移送之日起计算,无疑延长了对其的羁押期限,显然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不利。对后一侦查机关来说,从逮捕之日起计算,并不会对其侦查造成太大影响。前一侦查机关已经进行的侦查工作会大大有利于后一侦查机关的侦查,二者的工作是前后连贯、相辅相成的。因此,侦查羁押期限从逮捕之日起计算,并不会因为侦查期限缩短而对后一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造成太大影响。审判管辖改变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法理并不适用于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管辖改变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主要是基于审判独立的考虑,前一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并不代表后一法院的审理,而且也不像侦查那样会有利于后一法院。有人把关于审判管辖改变的相关规定套用于侦查管辖的改变,显然是对法理的错误理解。

宋征·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