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呈“窝案串案”趋势,由于群体性职务犯罪较普通职务犯罪具有更强的影响力和传染力,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中的群体性职务犯罪案件的日益突出,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本文拟从某基层检察院近几年查办的案件入手,分析群体性职务犯罪的特点,探讨群体性职务犯罪的成因和防范对策。
一、群体性职务犯罪的类型、特点和多发环节
群体性职务犯罪是指在同一单位、机构或案件中,一些拥有公共权力的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团体成员谋取利益或为个人谋取私利的犯罪行为。从类型上看,群体性职务犯罪主要有两种:一是依靠各种关系,多人结成利益联盟,共同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联盟成员谋取私利;二是在一个单位或机构内,多人各自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互相之间没有共谋,不进行明显的合作。
从群体性职务犯罪作案的手段和形式看,主要有以下特点:
1、结成团伙,共同作案。
2、擅设“金库”,私分公款。
3、内外勾结,一起吃钱。
4、收入不入帐,中饱私囊。
5、上行下效,各显神通。
可以看出,群体性职务犯罪多发于产品购销、工程建设、资产管理等几个环节:一是在产品购销过程中索贿受贿,形成以“回扣”为纽带的群体性职务犯罪。近年来,以“回扣”、“好处费”等形式推销商品的现象呈蔓延之势,“回扣”成为销售人员打通各个环节的“通行证”;二是在工程建设中损公肥私,形成以工程项目为轴线的群体性职务犯罪。多头行贿、多头受贿、结伙贪污,由一个行贿人查出一串,一个犯罪嫌疑人带出一窝是当前工程建设中职务犯罪的显著特征。三是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形成以“小金库”为依托的群体性腐败。一些国有企业、单位钻资金管理上的漏洞和监督机制上的薄弱环节,在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等环节“暗箱操作”,违规设立“小金库”,上下勾结或里应外合,侵吞、挪用国有资产;或直接截留企业利润、收入不入账,瓜分国有资产。
二、群体性职务犯罪的成因
1、最大限度利用手中的公共资源优势为己谋利,是群体性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动力。随着社会的变革和转型,逐渐形成了以利益导向为中心的社会动力系统。在这样一个社会环境中,人们不能逃脱物质利益的压力和诱惑,相互攀比和竞争,尽可能运用各自可以依靠的资源和优势发财致富。而公共权力不仅是我们这个社会最普遍也最稀缺、最至高无上也最容易扭曲私化的资源,无疑也是大量公职人员所掌握的最大、最有效、最简捷的资源优势。追求个人利益是人的本性使然,本无可厚非,但群体性职务犯罪的主体运用公共权力对公共资源和他人利益进行非法侵占和掠夺,则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为。从客观上说,职务犯罪行为有些可以单独进行,但有时为了谋取更多、更长期的私利,需要把某些人拉进来分享好处、降低风险;有些则必须经过若干个关卡由多个环节的人共同实施才能完成,在这种情况下,结成利益联盟共同作案就成为谋取私利的必要条件。
2、公众利益(国家、集体、单位利益)和小团体、个人利益与个人的相关程度的巨大差异,是群体性职务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公职人员本应代表公众利益,而其本身也将从公众利益中得到自己应得的份额。但是,公众利益是大家的,分摊到个人可能只有微不足道的一点;小团体利益是少部分人的,到自己头上自然比前者多出不少;个人利益完全是自己的,多多益善。可见,三者与个人的相关程度依次大幅度提高,最受漠视的恰恰是我们理论上应摆在首位的公众利益,最受关注的自然是个人利益,而小团体利益从本质上说不过是放大了的个人利益。从当事人方面说,只要条件许可,手握职权的人总是千方百计把公众利益转化为小团体利益或者干脆直接装进个人腰包。从“局外人”方面说,自己虽然没有得到好处,但损失的也不是自己的东西,“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正是由于相关程度的巨大差异,在我们这样一个公共资源占绝对优势的社会就有了大量的化公为私、损公肥私的事情。
3、“责任分散”、“法不责众”等认识是群体性职务犯罪的心理基础。在一个单位或者机构,当有人,尤其是“一把手”,以权谋私而没有得到惩处,其他人便会从气愤到认同再到仿效,他们会想:不捞白不捞,捞了也白捞。在现实社会中,确实存在一些群体性犯罪因责任分散而难以处理的客观事实,从而降低了受贿、滥用职权的风险成本,也助长了群体性职务犯罪的形成。有些掌权者认为“吃独食”容易为本单位、本部门人发现、举报,便通过各种明的或暗的方式,让其同僚们也享受一份好处,甚至借集体之名,行谋私之实。此外,他们认为,既然大家都得了“好处”,客观上就结成了利益联盟,可以相互掩护、包庇,降低了被查处的风险。
4、社会变革过程中的非均衡发展为群体性职务犯罪创造了环境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的各个领域,一直处于急剧变革与转型之中。变革与转型,必然要打破旧的规则和运行机制。由于国情的复杂、决策的失误、经验的不足等各种原因,使得转型过程不可避免地存在非均衡发展的缺陷。一是传统的“官本位”意识使部分手握实权的人为所欲为。一些人把自己看成权力范围内的“土皇帝”,所辖人财物都是自己的囊中之物,可以自由支配;一些人把地位和权力异化为正确和正义的象征,只要有权,就一切都是对的,容不得别人说三道四,更容不得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监督;一些人独断专行,一言九鼎,处事不公开、不民主,为权钱交易、暗箱操作提供了“保护伞”;一些人千方百计捞得一官半职,其初始动机就是看中了权力的“含金量”,“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是他们的信条。二是“放权、松绑”的改革,一方面有利于调动各层次、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决策效率,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规范体系、监督机制、惩治手段的制约,使得一些人可钻的“空子”较多,助长了群体性职务犯罪的发生。三是在变革与转型时期,相对稳定的法律与快速变化的政策之间的矛盾加剧,不仅某些犯罪主体以打“擦边球”来掩饰其犯罪行为,而且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某些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也难以准确把握,同时还有一些人会以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来“大事化小”,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客观上对群体性职务犯罪的打击不力,犯罪的风险和成本降低、收益上升,反过来刺激犯罪行为更加猖獗。
三、群体性职务犯罪的防范对策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群体性职务犯罪都具有比个体犯罪更大的危害性和腐蚀性。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笔者提出如下遏制和防范群体性职务犯罪的对策。
1、不断深化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地铲除群体性职务犯罪的滋生土壤。从宏观上看,只有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创造出不利于“腐败”生存、滋生、蔓延的环境条件,群体性职务犯罪才能得到有效遏制。一要加快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科学调控社会公共权力部门的规模和数量。要尽快取消那些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管理要求的公共权力部门,将其权力移交给社会其他主体。要尽快建立起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这包括限制和取消经济垄断,促进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限制特殊利益,减少政府过度干预等。要逐步缩小公有经济和公共资源的范围,扩大私有经济,使更多的社会主体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所有者。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政府必须转变职能,由管企业转变为管市场,由市场参与人转变为市场裁判人,从管理机制上铲除“腐败”的土壤。二要加强法规和制度建设,建立起对公共权力的约束、监管机制。不论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行政机关、社会团体,都存在对“实权者”尤其是“一把手”如何进行有效监督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限制和分割权力,这就必须建立起比较科学、合理、可行而且具有较强刚性的工作程序,形成以权力对抗权力、人人有权监督但又必须无条件接受监督、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一般而言,程序越少,效率越高。但工作程序并非越简单越好,从监督权力、遏制腐败的角度看,程序越少,权力越集中,越容易产生腐败。这一矛盾的恰当处理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可以认为,“因人设事”的程序不是必要程序,只会增加摩擦降低效率,不仅不能对遏制腐败起积极作用,反而可能助长腐败。我们需要的是强化对权力的必要而有效的监督程序。再者,监督机制的重点是要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事实证明,多数群体性职务犯罪都包括“一把手”在内;反过来说,如果“一把手”参与犯罪,将增大群体性职务犯罪的概率,参与犯罪的人数可能增加,危害后果可能扩大。三要加快推进“阳光作业”的步伐。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社会团体都要进行必要的管理、管制活动。减少并逐步杜绝“暗箱操作”,实行管理、管制决策及其实施过程、结果的公开化、民主化,以公开和民主促进公正和廉洁。
2、加大打击和惩处力度,提高群体性职务犯罪的成本。通常而言,人们采取某个重大行动总是要自觉不自觉地权衡得失,考虑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实施职务犯罪的人更是精于算计,决不会甘心做“赔本生意”,如果犯罪成本大于或等于犯罪收益,犯罪行为就会得到遏制。违法犯罪是一种高风险行为,从经济学的角度说,一定是有更高的风险报酬在招手,他们才会冒险“走钢丝”。当然,主观上认为“划算”的事情最后不一定真的“划算”,还要看客观方面的情况。如果监督有力容易暴露,如果查案有力容易突破,如果惩治有力而使之得不偿失,这无疑就大大提高了犯罪成本。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对职务犯罪尤其是群体性职务犯罪查办不力、打击不力的情况并不少见,这就在客观上降低了犯罪成本,提高了犯罪收益,助长了个体性职务犯罪和群体性职务犯罪的发生。尽管人们可以找出各种理由来为职务犯罪者开脱,但笔者深信,对犯罪者的宽容就是对国家和人民的漠视,就是对法律和正义的亵渎。加大打击和惩处力度,检察机关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要搞好法制宣传,依靠人民的力量扩大举报线索来源,要从办案人员素质、装备水平等方面提高办案能力,要克服各种干扰和困难依法行使检察权,使有罪的人受到应有制裁。但是,单靠检察机关是很不够的,还必须要有党委、政府以及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要有有关司法机关的密切协作,才能形成严厉打击群体性职务犯罪的强大合力。
3、坚持不懈地加强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其正确行使公共权力的综合素质。我们不能忽视和否认环境对人的强大感染力、改造力,也已就如何改善外部条件遏制群体性职务犯罪进行了探讨。但是内因才是根本,适当的温度只能使鸡蛋而不能使石头孵出小鸡。对于手中同样握有实权的人们,为什么有的腐化堕落、违法犯罪,而有的却洁身自好、忠实履职?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等内因的不同。为此,必须对各级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坚持不懈地进行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教育,树立正确的“官德”意识,并结合行业、职位特点进行基本的做人准则和职业道德、职业责任教育,使其能够正确认识和把握地位、权力、利益,形成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对职业负责的良好风尚。要加强新时期的艰苦奋斗、反腐倡廉和法纪教育,使公职人员增强抗腐防变的免疫力,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形成腐败可耻、廉洁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吉先洁王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