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行部门来说从事职务犯罪的初查是一项新的业务,对每个民行干警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应该承认,民行干警在审查民行申诉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对法院裁判存在的问题比较容易发现。但是,对隐藏在案件背后的腐败问题则不那么敏感。这既有工作性质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认识方面的原因。为此,笔者认为民行部门要做好职务犯罪的初查应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要加强侦查意识的培养。长期以来,民行检察部门的工作重点都放在对民行申诉案件的一般性审查上面,主要是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有无违反法定程序这三个方面去审查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是否存在错误,从而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抗诉。而对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枉法裁判则想的不多,也很少以其作为抗诉条件提起抗诉。有时候即使发现案件审判中有不正常的情况也不愿意多花精力,认为那是法纪或反贪部门的事情,与自己的工作没有关系。究其原因,工作职能的不确定性、民事行政案件的复杂性、审判人员犯罪行为的高度专业性和隐蔽性等客观因素都可能存在,但民行干警自身侦查意识的缺乏则是导致这种局面出现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做好初查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培养民行干警良好的侦查意识,应该有第三只眼,不仅能够看到法院裁判方面的错误,还要能够越过案件本身看到其背后所隐藏的东西。一般来说,法院的判决存在错误要么是对法律法规的认识问题,要么有来自上面的压力,要么是法官自身的问题。我们在分析法院的裁判时是不难看出这之间的区别的。如果我们办案人员有敏锐的侦查意识,就能够从表面找到更深层问题,反之亦然。过去一些有价值的线索之所以在我们眼皮底下被忽略过去就是因为我们缺乏这方面的意识。侦查意识的培养是一项长期工作,不可能是短期行为。除了加强刑事诉讼法规的学习外,还要有意识地创造条件予以加强,比如从自侦部门调入有经验的侦查干警,或者派干警到自侦部门实习,或者与自侦部门一道初查、一道办案。
二是要安排专人从事初查工作。多年来,民行干警在初查方面取得的进展不大,另外一个原因就是缺乏专人从事这项工作。因此,在人员配备较多的市一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应安排二至三名专人成立专门的初查小组。该小组主要侧重线索的初查,逐步摸索和积累经验。小组人员每年轮换,用三至五年时间让所有的民行干警都到这个小组工作一段。这样可以培养大家的侦查意识,积累侦查经验,让每一个民行干警既是审查民行案件的专家,又是查处犯罪的能手,从而提高整个民行队伍的综合素质。成立初查小组的另一个好处还在于它的威慑性。有这么一个专门小组从事初查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民行部门过去因为力量不足对一些明显隐藏腐败的裁判顾不过来的矛盾,同时对审判人员也会形成一种无形的威慑。既然有专人从事这项工作,就要做一些事情,就有个别审判人员必定被查。
三是要加强与渎职侵权和反贪部门的配合与协调。民行检察部门开展初查工作,其基本任务就是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司法审判人员可能存在违法犯罪的线索,在获取证据和有关信息后,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刑事立案条件。达到的应送交渎职侵权或反贪部门立案侦查,民行检察部门可以继续参加侦查工作,直至侦查工作结束。因此,民行检察部门与渎职侵权部门和反贪部门在工作上有着紧密的联系,相互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十分重要。由于初查的对象素质相对较高,其违法犯罪与案件审判密切联系,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而且还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民行干警在调查尤其是秘密调查方面存在着经验和能力先天不足的缺陷,没有自侦部门的配合与指导是很难做成功的。
杜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