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近日召开了“刑事羁押必要性审查研讨会”,与会者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进行了研讨,并对如何进一步落实刑事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了建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教授吴宏耀表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一项新的职能,就是在逮捕之后仍然应当对被逮捕人是否有羁押的必要继续进行审查。刑事羁押必要性审查旨在强化人民检察院对羁押措施的监督,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戴玉忠认为,刑事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设置整体是积极的,下一步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启动逮捕之后的继续审查,羁押多长时间审查一次,在检察机关由哪个部门来主管。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法律规定的原则具体落到实处,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联席主任佟丽华说。
在研讨会上,与会者纷纷表示,刑事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利于降低羁押率,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落实好有关规定,相关的具体措施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