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捕理由说明书在司法实践中不应送达被害人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对不批准逮捕说明理由的方式进行了改革,在对不批准逮捕案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制作《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连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一并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即“不捕说理”制度。有人提出,为了充分体现司法公开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也应将《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送达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但是对于不批准逮捕是否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说明理由,法律没有规定。

其次,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由检察机关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是对侦查机关的一种监督与制约,是为了避免逮捕这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的滥用而损害公民的人身权利。但另一方面,逮捕也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其适用与否,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最终会被定罪判刑,而没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也很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逮捕措施的施行与否,很难说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诉讼权益有多大的必然关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可以提请复议、复核,而没有规定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者诉讼代理人有此权利,也可以从另一个侧面看出立法者也认为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与被害人的诉讼权益没有什么必然联系。至于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到检察机关质问原因乃至于申诉、上访等,主要原因还是对逮捕是一种强制措施而不是实体的处理决定这一点不理解。对此可以通过向群众进行解释来解决。

第三,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从诉讼阶段来讲,仍然是在侦查阶段之中。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不论是犯罪嫌疑人一方还是被害人一方,均无权向侦查机关了解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如果在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情况下,向被害人一方发出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那么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是认为不构成犯罪而不批准逮捕的情况下,说明书中必然会涉及本案的相关证据情况,将证据情况告知给被害人一方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和国家相关保密法规,显然是不可行的。

(作者单位: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孙英男姚晓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