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限从何时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由于对该条款规定的“判决确定之日”在如何理解上有分歧,司法实践中,缓刑考察机关从何时开始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并未统一,有的从法院判决书上载明的日期起计算,有的从法院判决书宣判之日起计算,有的从判决书交付执行之日起计算,有的从法院从法院判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计算。

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判决确定之日”,关健是如何理解“确定”二字的含义,《现代汉语词典》将“确定”二字解释为“明确地定下”,结合该条款的规定,应该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确定的判决结果没有任何异议,也即是法院的判决结果经过独任审判员审理或合议庭评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下来并公开宣判,且过了上诉期或抗诉期,判决书已经生效,已有执行效力的情况下才可称为判决“明确地定下”。因此,将判决确定之日理解为判决生效之日才是准确的。

为明确缓刑考验期限,并消除法律条文用语上的歧义,作到用语准确、严谨,笔者建议,将《刑法》第七十三条三款规定的“判决确定之日”修改为“判决生效之日”。

唐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