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是典型的继续犯,犯罪行为的持续性是其典型特征,但刑法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所需持续的时间。因此,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必须超过24小时,另外,“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也应立案,即“非法拘禁他人超过24小时”与“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是非法拘禁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后一种情况对非法拘禁没有时间限制。同时,“侮辱”这一词语又涉及侮辱罪与强制侮辱妇女罪两个罪名,且该两罪又具有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这样一来,非法拘禁并具侮辱情节,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如下四种情况,需要结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具体的分析。
第一种情况:非法拘禁未超过24小时,具有侮辱情节,侮辱行为未构罪,这种情况是否构罪,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第二种情况:非法拘禁未超过24小时,具有侮辱情节,侮辱行为构罪。由于侮辱罪构成要件具有“公然”这一要素,而非法拘禁一般情况下都在隐秘状态下进行,因此,这种情况中的“侮辱行为构罪”,应是针对妇女的强制侮辱妇女罪。当然,如果多人共同犯罪情况下或者被害人多人情况下,也可认定为“公然”,那么“侮辱行为构罪”也可能指构成侮辱罪。在构成侮辱罪的情况下,按照司法解释,肯定也同时构成非法拘禁罪,这种情况就属于法条竞合,按照法条竞合的特别法优先原则,这种情况下应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在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的情况下,亦成立法条竞合犯,在非法拘禁不具有其他加重或转化情节的情况下,强制侮辱妇女罪是重罪,此时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强制侮辱妇女罪。
第三种情况:非法拘禁超过24小时,具有侮辱情节,侮辱行为未构罪。这种情况比较简单,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按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第四种情况:非法拘禁超过24小时,具有侮辱情节,侮辱行为构罪。这种情况应属于数行为数罪,应按非法拘禁罪与侮辱罪(或强制侮辱妇女罪)数罪并罚。由此,亦可明确,非法拘禁罪中关于“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应包括非法拘禁和侮辱行为同时构罪的情况。
(作者联系: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检察院)张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