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时经常采取此强制措施,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将案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特殊情况下,移送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即在移送审查逮捕部门之前,侦查部门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三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但该诉讼规则对延长拘留期限的程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统一的文书格式进行规范。实践中,有的检察院是以《提请延长拘留期限审批表》或《提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报请检察长审批,有的检察院把七日作为拘留的一般期限,根本就没有办理延长拘留期限报批手续,而且延长拘留期限后,没有相应的文书送达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或其委托人,也未及时通知监所部门和看守所。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执法混乱,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对羁押期限的监督,还经常成为执法状况考评时争议的话题。
因此,笔者建议:一是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九条进行修改,将“经检察长批准”作为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拘留期限的程序性条件,并建议采用《提请延长拘留期限审批表》作为相应的工作文书;二是由高检院制作统一格式的《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用于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和送达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其委托人以及看守所。
(作者单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蒋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