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两抢一盗”案件呈高发态势,而受警力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该类案件的破案率却较低,打击效果很不理想,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众安全感。日前,河南省新蔡县检察院在对本县2008年至2010年诉讼终结的329起“两抢一盗”案件调研时发现,涉案被害人通过诉讼挽回财产损失的比率也较低,其财产权益保护亟待加强。
一、“两抢一盗”案件被害人财产权益保护现状及其危害
新蔡县检察院统计结果显示,涉案被害人挽回财产损失仅占已结案件被害人的50.90%。同时,对被害人知情权的保障也不容乐观。如检察机关目前通用的《被害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中,就未列明被害人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其财产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应当如何救济。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被告知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权利的55人,仅占涉案被害人的8.19%,且均是在被害人提及时予以口头告知。低退赔率凸显对被害人财产权益保障乏力,低告知率暴露出对被害人财产权益的忽视。而这些诉讼终结的案件只占到发案数的不足三分之一。那些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在没有国家公权力介入下,被害人财产权益更是毫无保障可言。因此,“两抢一盗”案件被害人财产权益保护亟待加强。
该院通过调研还发现,这一现状已在三个层面造成不良后果:一是造成部分被害人不报案,导致办案部门无从打击。二是造成部分被害人不配合,导致办案部门打击不力。三是造成部分被害人以及社会各界对办案工作不认可,导致打击犯罪的社会效果不好。
二、问题原因分析
一是部分干警办案中存在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的现象。长期以来,部分干警受“重打击轻保护”的报应性司法观念影响,主观上存在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的问题,认为案件只要立了破了,作了有罪判决,就完成了任务。
二是相关规定没有落实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两抢一盗”案件的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应当通过人民法院依法追缴或者责令被告人退赔等方式予以弥补。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然而上述规定在具体的办案实践中并未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三是相关制度还须完善。刑法第三十六条虽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但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又将包括“两抢一盗”案件在内的相当一部分案件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范畴之外。虽有依法追缴和责令退赔这一法律规定,但实际由此得到退赔的被害人屈指可数。如被告人不予退赔,判决应当如何执行,能否作为法院执行的依据,法律又无明文规定。
三、解决对策
一是转变执法理念,关注被害人财产权益保护。确立起恢复性司法理念,并将这一理念体现在各个诉讼环节,通过执法积极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做到执法为民。
二是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切实维护被害人财产权益。公检法各部门均应将告知被害人权利以及引导被害人进行司法救济作为绩效考评和案件质量考评的重要内容,引领办案人员认真落实有关规定,使各项规定均能落到实处,得到有效地执行。同时,对生活遭受严重困难且未能挽回个人财产损失的被害人,积极实施司法救助。通过转变自身执法行为,密切关注、切实维护被害人的财产权益。
三是完善被害人财产权益保护救济机制,彰显社会公平和正义。探索建立以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内容的办案协同机制和法律援助机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退赔被害人财产损失作为非羁押强制措施、不起诉以及建议法院从轻判处和适用非羁押刑的前提条件,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诉讼环节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赔礼道歉,退赔损失。对有意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大力实施法律援助。尝试建立与社会救助的衔接机制,将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顾华杨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