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崔燕吴静200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三年来,利用信用卡诈骗的案件数量激增。在新司法解释即将出台前,海淀检察院对三年间办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作了调查分析(三年共受理信用卡诈骗案39件47人,其中2005年为9件10人,2006年为9件12人,2007年为21件25人),总结出了四个特点四个成因,并提出了三点建议:
一、主要特点
1、“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占绝大多数。所谓“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案件。39件案件中,“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为34件,占案件总数的87.2%,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为3件,占7.7%;恶意透支的2件,占5.1%;没有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情形。“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中,又以捡拾他人信用卡后取款的情形为最多。在39件案件中,捡拾他人信用卡后在ATM机上取款或刷卡消费的案件为21件,占案件总数的53.8%。
2、以欺骗手段领取信用卡后进行诈骗的情形开始凸显。犯罪嫌疑人采取盗用他人身份证明或骗取他人身份证明的方式申领信用卡,而后大肆提款或消费。如犯罪嫌疑人赵某等三人信用卡诈骗案。因公司资金运转紧张,赵某等人决定向银行申办信用卡,然后进行透支,以此资金支持公司各项开支。之后,三人四处寻找身份证,然后谎称身份证上的人员为本公司的员工,以公司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信用卡的名义,向银行申办了25张信用卡。后使用骗领的24张信用卡透支消费人民币741416.47元。又如犯罪嫌疑人马某信用卡诈骗案,其盗用多人身份证明,提供虚假的申请资料,骗领8张信用卡,透支人民币25000元。
3、伪造信用卡进行诈骗呈现国际化、团伙化,但犯罪的源头难以查获。伪造信用卡进行诈骗往往需要伪造国际信用卡空白卡、窃取境外持卡人的数据资料、再加工伪造、套取现金等多个环节,此类信用卡犯罪已呈现了境内外互相勾结、集团化、专业化的趋势。但由于组织严密、分工细致,调查取证难等因素,犯罪的源头难以查获。如,被告人蔡某使用他人交与的多张伪造的境外信用卡先后19次在各大商场刷卡购买大宗物品,涉案金额14万余元。但蔡某仅是最下线用卡人,上游参与人均未能抓获。崔某等人使用伪造的7张VISA国际卡购买价值29万余元的金饰案亦是如此。
4、部分不法商户或中介为信用卡犯罪提供帮助、推波助澜。在办案中已经出现了POS机商户为犯罪嫌疑人虚构交易,利用POS机刷卡,为犯罪嫌疑人套取现金,并从中提取手续费的现象,这实际上是为信用卡犯罪提供条件,助长了信用卡犯罪。如赵某等三人信用卡诈骗案,赵某等人在25张信用卡申办成功后,找到某POS机商户,在该商户POS机上,用24张卡刷卡提出现金70余万元。不法POS机商户的行为应如何认定,目前法律尚无明确界定,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认识,应如何进行规范和打击,应引起重视。
二、主要原因
1、信用卡持有人用卡安全意识不强。常见的如:卡丢失后不及时挂失;密码设置过于简单或使用生日、电话号码作为密码,丢失后很容易被人破译或被熟悉的人所掌握等。捡拾他人信用卡后取款的情形占到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这一数字充分说明持卡人用卡安全意识还有待于加强。
2、信用卡消费支付体系存在漏洞。通过办理案件,我们发现,犯罪嫌疑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时,利用了信用卡刷卡只需签字不需密码、消费与结算有时间差等惯例以及国内商家识别假卡能力不强等情况,使得其诈骗行为屡屡得逞。如蔡某信用卡诈骗案,其所使用的多张境外信用卡,案发后经VISA国际组织及万事达卡国际组织证明均为伪造,但当时均已刷卡消费成功。这同时也说明金融机构的信用卡消费系统还存在技术漏洞,识别真假的手段尚待加强。
3、信用卡发放审核机制存在漏洞。目前,国内出现信用卡发行热潮,低门槛、低条件申请使用,使中国的信用卡发行使用处于一个巅峰的状态。信用卡的使用一方面拉动了经济内需的发展,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隐患。银行之间为了抢夺信用卡市场,往往只是凭借复印的身份证明就发出了信用卡,这种草率发卡行为,也是导致案件发生的因素之一。
4、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个人信息泄露比较严重。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获取他人资料的方式变得非常容易,一些因业务原因掌握大量个人信息的单位,随意泄露其所掌握的客户信息或将信息提供给其他商家,以拓宽销售渠道,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屡屡见诸报端。同时,公民保护其个人信息的意识也不强,随意将身份证等重要身份证件提交给他人。以欺骗手段领取信用卡后进行诈骗的情形开始凸显,提醒我们应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检察官建议】
为防止信用卡犯罪的侵害,持卡人平时要养成安全用卡的良好习惯。如避免密码设置过于简单化,以生日、电话号码等易被人掌握或猜测的数字作为密码;在ATM机提款时要注意周围有无异常人或物,输入密码时用手在键盘上方进行必要的遮挡,防止被偷窥;一旦发生信用卡被ATM机吞卡的情况,不要轻信机器旁张贴的信息,而是要及时与开户银行取得联系,再寻求帮助;在刷卡消费时,不要只图一时方便,随意将信用卡交给服务人员代办,信用卡不要脱离自己的视线,防止信用卡信息被盗等。
注重消除信用卡支付体系存在的隐患,创造良好的用卡环境。银行应建立更加严格的信用卡发卡审查制度,从源头上加以控制。作为金融机构,不仅要追求信用卡发行的数量,更要提高信用卡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提高自身的监管水平,堵塞制度上存在的漏洞,让信用卡真正成为安全、便捷的支付工具。
加强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意识和力度。一方面应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惩戒个人信息泄漏行为。同时公民自身也应增强保护意识。对于个人身份证件谨慎保管、使用。无论在商家或银行办理会员卡等个人业务,招聘会投送简历,还是在公共场所住宿登记、上网,都要注意保护好个人关键信息,避免被他人盗用。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