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栽国律师精护权的发展与不足
——以新5律师法6为视角
张凌寒党平平
摘要律师辫护权得到了较大的发展是新5律师法6的一大亮点,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实践中律师辫护的/三难0问题(/会见窄!/阅卷窄!喇查取证中等三个难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减小辫护风险,提高律师参与刑事辫护的积极性和当事人聘请律师的顾虑,维护辫护制度的存续与发展.但从已规定的相关内容与广大学者所期盼的修法结果相对照来看,新(律师法)仍然存在不足,仍应当予以完善.
关键词律师法辫护权发展不足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X)9刁592(2(X)9沁3一360一1
2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了律师法第二次修订案,修正以后的律师法于208年6
月l日起开始施行”自新法公布以来.围绕旧5律师法6!新5律师法6
与5刑事诉讼法6的意见言说也可谓众说纷纭.笔者试从新5律师法6
角度,对我国律师辩护权的发展与不足问题作一探讨”
一!5律师法6修改后律师辩护权利的发展
与旧5律师法6相比,新5律师法6对律师辩护权的重大发展表现在
以下三方面:
1.在会见权方面,简化会见手续,规定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
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
障会见权利,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2.在阅卷权方面,阅卷起始时间提前,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
审查起诉之日起即有权阅卷;扩大阅卷范围,规定审查起诉阶段,辩护
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人民
法院受理之日起,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
材料”
3.在调查取证权方面,减少了律师调查取证的程序性风险,规定
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即可自行调查取证.
二!新5律师法6中关干辩护权规定的缺陷
新5律师法6增加了律师辩护权的内容,使律师行使辩护权有法可
依,其进步性是明显的”中但与此同时,新5律师法6的规定还存在一些
问题也是不容否认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阅卷权权限不明确与不充足
如前述,使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就有权查阅!摘
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案卷材料,是新5律师法6对辩护律师阅卷权方
面规定的重要修改,这使得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市查起诉之日起,不
仅有权知悉诉讼文书的内容,还有权接触实质性的案卷材料”这对于
辩护律师准备辩护,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该规定并未明确案卷材料的范围,也即律师在多大范围内有权
知悉案卷材料的问题没有解决,致使司法实践没有了依据”这很可能
导致律师难以知悉全部案卷材料,对其准备辩护产生不利影响,最终
使得这一重要修改的价值大打折扣.此外,新律师法对于辩护律师在
侦查阶段的阅卷权也没有作出规定,显示出阅卷权的不充足性.虽然
侦查工作的任务与目的使得对侦查工作有保密性的要求,但为了便于
辩护律师准备辩护,应当让其在一定范围内适当地了解一些案卷材
料”
(二)权利保障性规定缺失
新5律师法6关于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性规定的缺失首先表现在未
规定职权机关的行为期限”其次,对于辩护律师的权利规定模式普遍
采取/宜言0式的,即仅有/行为模式0的规定,没有/法律后果0的规定.
“而按照法理学关于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理论./法律后果0与/行为模
式卜是法律规则的两个要素,法律后果对于法律规则的有效执行至关
重耍”再次,新5律师法6也没有权利救济方面的规定,然而,和律师法
一样,同是组织法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都专设一章/中诉!控告0,以
解决法官或者检察官的权利受到侵犯或对处罚不服的救济问题,而原
5律师法6和新5律师法6中都没有律师权利救济的内容,而律师同法
官!检察官同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其权利也应当受到保障,所
以,这不能不说是律师法的一个重大缺憾.显然也不符合/有权利就
有救济0的一般法理要求.职权机关行为期限!法律后果以及权利救
济规定的缺失使得辩护律师的权利行使基本没有保障”
三!对干我国律师辩护权完善的构想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以5刑事诉讼法6和新5律师法6等刑事法
律规定为代表的律师辩护权制度存在着较明显的问题,不利于犯罪嫌
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的真正落实.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构想,希图完
善我国律师辩护权的规定:
(一)增设程序性辩护权
5刑事诉讼法6仅在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实体辩护权的内容,即/辩
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
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合法权益”0而未对辩护律师的程序性辩护权作出规定,鉴于程序性
辩护对于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维护程序正义方面的重要意
义,因而,建议在5刑事诉讼法6第三十五条中增加/维护被追诉人的程
序性权利0方面的规定”
(二)增设在场权
5刑事诉讼法6未赋予辩护律师在场权.而辩护律师在职权机关
讯问被追诉人时在场具有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约职
权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见证讯问的合法性,律
师在场并不会也没有权利妨碍职权机关人员以合法的方法讯问犯罪
嫌疑人”因而建议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关于在场权的内容.即侦
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有辩护律师的,应当通知其辩护律师到场”
(三)明确职权机关的行为期限规定
5刑事诉讼法6应当对职权机关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权利行使要求
的处理与答复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以避免对辩护律师行使权利的要求
久拖不予理睬.影响辩护律师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四)增加法律后果的规定
职权机关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行使权利要求没有依法处理或答复
的,应当有法律后果的规定”法律后果包括程序性后果和实体性后果
两方面内容””前者是指对案件程序的影响,比如是否导致程序无效
等;后者是指对案件实体的影响,如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等”此
外,还应当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措施.
注释:
任艰)樊崇义.迈向理性的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侧拓年版.第138
页.第138页.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杜.2加3年版第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