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裁判文书公开量刑要素比例(检察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试行,较好促进了量刑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提高了案件质量,总体效果较好。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量刑应当依据下列步骤:(一)根据所犯罪行和情节选择相应的法定刑;(二)确定量刑基准;(三)根据案件事实,提取量刑要素;(四)根据量刑要素的比例,依照量刑规则,确定最终的宣告刑。但一些法院在量刑程序、量刑说理和裁判文书中没有对量刑要素比例予以表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

司法实践中,法官没有把量刑要素比例在量刑程序、量刑说理和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的主要理由是:1.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量刑规范意见仅是指导意见而不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不应当作为量刑的法律根据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2.量刑是一个需要保留法官心证余地的领域,需要法官的选择和斟酌,无法实现事实和数字之间一一对应的精确关系,不应当将量刑规范中的比例教条化、精密化、庸俗化。

笔者认为,法官的刑罚裁量活动是在量刑规范意见的指导下进行的,将法官形成内心确认的过程用包括把量刑要素比例在内的量刑过程表述出来,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非将量刑规范教条化、精密化、庸俗化。试想,一个案件刑罚裁量的结果,连法官都不能说出所以然或者不能说服自己,又怎能说服包括被告人、被害人在内的诉讼参考人息诉服判呢?公开量刑过程,将量刑要素比例在量刑程序、量刑说理中释明,尤其应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其理由是:

首先,公开量刑过程,阐明量刑要素比例,有利于做到法院量刑公开透明,重塑司法公信力。此次量刑规范化改革建立了“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如果不将法官确定的基准刑,根据量刑要素,确定宣告刑的裁量过程公开,给外人的表象仍是使用“估堆”量刑方法。再加上自由裁量权等方面的因素,就给个别法官留下腐败空间,有违改革关于“规范司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法院公信力和权威”的初衷。公开量刑要素比例,能有效地避免“暗箱”操作和人为因素对案件审理的影响。

其次,公开量刑要素比例,有利于提高量刑可预测性,增加刑罚导向功能。公开各类量刑情节在调节基准刑中从重或者从轻的具体标准,便于行为人准确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公开从轻处罚的具体幅度,又可以鼓励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退赔,主动减轻社会危害性等,让被告人实实在在感受到法院对其量刑的从轻,有利于被告人服判息诉。无论量刑情节,还是具体的处罚幅度,对于被告人而言,均要落实到具体的刑期。不公开量刑要素比例,无法让被告人根据类案判决,准确预测事后行为对自己带来的好处,致其可能犹豫不决。

再次,公开量刑要素比例,有利于外界对审判的监督,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检察机关收到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对判决、裁定是否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量刑理由、依据进行审查。公开量刑要素比例,有利于检察机关审查判决结果的针对性,准确判断量刑是否畸轻、畸重,有利于检察机关接到当事人要求抗诉时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公开量刑要素比例,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对量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有利于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判,更有利于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做到案结事了。

量刑过程分“确定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调节基准刑、确定宣告刑”四步,公开量刑要素比例重在说理。除在量刑程序、量刑说理中公开量刑过程外,还应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公开。为了行文表述方便,可以考虑将量刑过程作为附件,单列于裁判文书主文之后,附录法律法规之前。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毛劲曾发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