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召富
新闻线索:陕西靖边县林业局原局长高玉川贪污8万元,公安机关却开出假的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为其开脱,导致法院一审对高玉川轻判。1月9日《检察日报》发表文章认为,公安局副局长王平等人的行为属于为职务犯罪分子制造伪证的性质,而且已经造成靖边县林业局原局长高玉川被重罪轻判、法院一审判决出现错案的事实,因而符合刑法规定的伪证罪的构成要件。1月23日《正义网》又有人发表文章认为,该案中公检法执法干部”执法犯法、知法违法”作伪证的行为,并不是构成伪证罪,而是符合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意见有失偏颇:所谓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瞒罪证,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的行为。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安局副局长王平在本案中主体身份,究竟是司法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还是一般人员的主体身份。只要身份搞清楚了,如何认定就不难确定。王平是公安局的副局长,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开出假的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为高玉川开脱,导致法院一审对其轻判,从表面看王平是司法工作人员无疑。但仔细分析后,笔者认为不然。理由如下:一、靖边县林业局原局长高玉川是以贪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诉法》第19条第2款明确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从这点可以看出公安局副局长在本案中没有侦查权。二、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在本案中究竟起什么作用。这份假立功证明在本案中只能作证据使用,证明高玉川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而刑事处罚权主体是法院的法官。并且该证据材料是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出的,王平等人在这份假立功证明材料的制作过程中起到了帮助高玉川伪造证据的作用,并不是伪证罪的责任主体。三、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等情形的,均应立案侦查。这个规定针对的主体显然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即本案的侦查、起诉、审判人员。
综上所述,公安局副局长王平等人开出假的重大立功表现证明材料的行为属于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应根据《刑法》第307条第2、3款规定,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