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这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变相拘禁。但对于询问证人,《刑事诉讼法》却没有时间限制的规定。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法律没有规定,询问证人就无所谓时间的限制;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立法本意,询问证人也不得超过12小时。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应对询问证人的时间给予明确。即询问证人不得超过12小时。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就是说,对于证人应采取鼓励的方式。同时,证人在被询问时具有一定的自由性,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时可以通过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如果询问时间过长,必须会影响证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甚至会造成对证人的变相拘禁。
因此笔者建议,应对询问证人的时限给予明确规定。即不得超过12小时。
刘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