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武隆县35岁以下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思考

作者:徐琼在社会转型过程中,职务犯罪呈低龄化现象已日趋明显,由以前的”59岁现象”到现在的”35岁现象”,屡见不鲜。2003年至2007年,武隆县检察院共立案查处不满35岁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7件17人,占五年总立案查处的30.9%。其中,贪污贿赂案件7人,占46.6%;挪用公款4人,占26.7%;渎职案件4人,占26.7%。这些违法犯罪的青年干部正处于人生事业的黄金时期。然而,他们的腐败不仅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影响了家庭幸福。为了遏制青年干部的违法犯罪,该院专题就2003年至2007年35岁以下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作了分析。

一、呈现出五大新特点

1.高学历犯罪表现突出。从17名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来看,小学文化的仅有1人,占总人数的5.8%;高中文化4人,占总人数的23.5%;大专以上文化12人,占总人数的70.7%。从作案时的年龄看,最年轻的22岁,即犯罪嫌疑人肖某利用担任武隆县火炉镇粮站保管员和付款员的职务之便,于2003年8月至12月,多次截留粮食收购款两万余元,后伪造虚假的粮食收购单予以冲账。

2.国企人员犯罪呈高发态势。从行业发案规律来看,在17名犯罪嫌疑人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人,占17.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人,占29.4%;国有企业工作人员9人,占55.9%。由此可见,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涉嫌犯罪已呈高发态势。

3.发案数呈上升趋势。2003年至2007年,该院共立案查处35岁以下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17人。其中,2003年3人,占当年查处总人数的27.3%;2004年1人,占9.1%;2005年3人,占27.3%;2006年、2007年均为5人,分别占45.5%。可见,”35现象”呈大幅”上涨”趋势。

4.行政执法人员犯罪明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大,然而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问题日渐突出。2003年至2007年,我院共立案查处35岁以下行政执法人员犯罪案件5件5人,占立案数的29.4%。其中林业执法人员4名,均涉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如武隆县江口镇林业站站长夏某在得知黄草乡有雪压材后,明知当年武隆县无商品材采伐计划,而自用材不能买卖流通的情况下,为了得到组织收购木材返还款,于是违反林木采伐审批程序,为村民李自龙、冉光学等13户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滥伐木材348立方米。

5.作案手段具有普遍性。在我院立案查处35岁以下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中,贪污5人,挪用公款5人,受贿1人。涉嫌贪污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要是采取虚报冒领、销毁收据、收款不入账等手段;涉嫌受贿罪的犯罪嫌疑人是采用收受回扣的手段;涉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嫌疑人则多为收入暂不记账给个人使用或者以投资名义挪用。如武隆县沙子沱煤矿出纳杨某于2005年4月利用其保管单位煤款和客户抵押金的职务之便,先后将公款110万元私自转入自己在沙子沱的个人账户上。6月8日,将100万元打入武隆县张某煤矿销售公司的注册账户中用于验资,余下的10万元用作流动资金。直至2006年1月,才将110万元存入单位账户。

二、”35现象”的成因分析

从查处的犯罪案件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原因:

一是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用人制度上存在”两少两多”现象,即民主推选少,领导任命多;公开竞争少,暗箱操作多。致使一些道德品质差、政治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的人占据了领导岗位;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不严格,会计审核马马虎虎,年度审计走过场。这些漏洞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大量机会。如武隆县庙垭乡计生办主任袁某于1994年3月至2002年4月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采取收不上账的手段,将从农民手中收取的计划生育措施保证金、社会补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据为己有。袁某作案时间长达8年,居然无人知晓,直到2003年被提拔为庙垭乡副乡长移交账册时才案发。

二是监督制约不得力。目前,监督制度较多,然而实效甚微。纪委监察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都存在不到位的现象。相当部分单位人、财、物受制约于部分被监督者,监督权难以实施是因为缺乏有力的监督制约,为职务犯罪留下了通道。如武隆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所副所长向某先后将检测所收取的检测费共17.5万元借给朋友用于营利活动。

三是社会分配不公。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和承包经营者迅速富裕起来,强烈刺激了一些自认为社会地位较高的年轻干部,他们中的少数人便产生了”以权换钱”、”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这种心理被他们奉为公务活动的”行为规则”,以致于这些人走上了犯罪的深渊。

四是惩罚制度不严密。我国”腐败黑数”居高不下的事实,表明对腐败惩罚的措施、力度方面还存在着重大问题。人情案、关系案太多,犯了罪并不意味着必然被惩罚,被惩罚也不意味着是平等的处罚。2003年至2007年,该院自侦案件被武隆县法院作有罪判决36件36人。其中,被判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25人(缓刑20人,免予刑事处罚5人),占有罪判决的69.4%。由此可见,”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所占比例较高,是诱发腐败的重要原因。

三、建立和完善三大机制预防职务犯罪

“合理的用人制度、工资制度和惩罚制度,应当是治理青年干部职务犯罪的三剂良药。”我们应建立民主、公开、竞争的用人制度,择优选拔德才兼备、清正廉洁的干部,把好入口关;保持严密的法网,消除免受惩罚的不正常现象。

一是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选拔和培养年轻干部,要全面理解和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在积极推进干部队伍年轻化的同时,不要搞”年龄划线”;要以科学的眼光看待领导干部的政绩,对那些”好大喜功”、”急功近利”的干部坚决予以揭露,绝不能提拔和重用。

二是逐步实现”高薪养廉”的经济保障机制。职业声望和收入地位发生严重背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收入序列的混乱,分配体制的不合理,造成了人们某些价值观念上的困惑,也使得部分人试图通过一些不正当的社会行为来满足他对社会地位的追求。因此,建议以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为契机,在”精兵简政”的同时,逐步实现”高薪养廉”的经济保障机制,这对于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是将预防机制建设纳入法制轨道。保持严密的法网,消除”免受惩罚”的不正常现象,是清除腐败的有力保障。加快中国廉政法制建设步伐,堵塞现行监督体制和立法上的漏洞,按照系统科学原理和廉政机制建设的需要,建立起中国完备的廉政机制建设法律体系,实现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作者单位: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