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式下单位犯罪初探!

单位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我国1979年刑法未对单位犯罪作出规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发展,非自然人犯罪开始向经济、社会领域日益渗透和发展,单位是否能成为犯罪主体,能否对单位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成为1979年刑法颁布后理论界研究热点和立法界的争论焦点。

随着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单位走私活动的不断增加,为遏止这些单位走私行为,1987年2月22日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揭开了单位犯罪立法的序幕,该法第47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九条再次明确了单位可以构成走私犯罪主体。此后,又陆续有11件单行刑法先后对60多种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单行刑法均属分则性规范,而当时的1979年刑法总则并未规定有单位犯罪,因而1979年刑法与单行刑法存在逻辑冲突,由于缺乏刑法总则规范作指导,致使单位犯罪的刑事立法显得零乱、分散而不统一。修改后的1997年刑法解决了1979刑法与单行刑法间的逻辑冲突,全面确立了单位犯罪制度,本文拟结合1997年刑法对单位犯罪作一论述。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现行《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对单位犯罪只是从犯罪主体范围方面进行了描述,而从概念揭示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来看,这远没有揭示单位犯罪概念的深刻内涵,但同时它又为单位犯罪的理论研究及其实践探讨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正因为如此,学理界关于单位犯罪概念的学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所谓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犯的罪,系个人犯罪的对称。此种观点认识到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也揭示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但它实际上是对刑法条文的一种片面理解,由此推之,单位犯罪即单位所犯的罪,这又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2、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这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前一种观点相比,该说区分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但它所说的单位犯罪只限于主观上的故意,这与刑法中规定的少数过失的单位犯罪相背离。此外它强调的单位犯罪以非法利益为要件,无疑又缩小了概念的内涵。

3、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此观点克服了以上观点的不足,明确地把过失犯罪纳入其中,这与刑法之规定是一致的,同时也不限于以非法利益为要件,准确地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单位犯罪的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单位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社会、经济、民事等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

1997年刑法第30条中所谓的“单位”特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团体。其中的公司,笔者认为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企业则是指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以盈利为目的,以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为内容的社会经济组织;事业单位,是指不从事生产、经营等盈利性活动,接受国家机关领导并由国家开支经费,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而设立的组织;机关,是指行使国家和党派管理职能的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党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团体是指由特定行业、阶层依法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这一规定,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只要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或设立的合法组织。那种“地下工厂”、非法组织甚至是犯罪组织,都不可能是单位犯罪中所指的单位。这些非法组织或“地下工厂”的人员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自然人犯罪(或自然人共同犯罪)。

2、单位犯罪构成中单位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那些危害社会的行为。

在1997年刑法分则中96个法条规定了116种单位犯罪,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罪1个法条1种单位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4个法条5种单位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0个法条69种单位犯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24个法条34钟单位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1个法条1种单位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法条2种单位犯罪,贪污贿赂罪3个法条3种单位犯罪,渎职罪1个法条1种单位犯罪。

我国目前仍然处于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不断发展的时期,有些界限的划分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与单位犯罪有关的问题仍然十分复杂。因此,我国刑法只针对那些实践中比较突出,社会危害比较大,罪与非罪的界限比较容易划清的单位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分则中做出规定。并非所有的犯罪均可由单位构成,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单位才能成为主体并承担刑事责任。

3、单位犯罪,目的是为该单位谋取利益,并且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

如果以单位名义进行犯罪,结果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就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而是单位内部成员个人的犯罪。如果犯罪行为的实施没有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就无法认定这种犯罪行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依照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均不应视为单位犯罪,而只能以自然人犯罪处罚:(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所得或私分的。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单位犯罪,主要是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的领导人员决定,而由单位内部人员具体实施的。

三、单位犯罪的分类

1、根据某种单位犯罪是只能由单位构成,还是既可以由单位构成又可以由个人构成为标准,可以将单位犯罪分为纯正单位犯罪和非纯正单位犯罪。

如果法律规定某种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个人不可能成为其犯罪主体,则称纯正单位犯罪。刑法规定的纯正单位犯罪主要有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如果法律规定某种犯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又可以由个人构成其犯罪主体,当单位构成该种犯罪的时候,则称非纯正单位犯罪。例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等。

此种区分,可以清楚认识纯正单位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这一主体特征,避免将个人误定为纯正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同时便于正确认识非纯正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主体所犯该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防止混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限。

2、根据其主观罪过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单位犯罪区分为单位故意犯罪和单位过失犯罪。

如果单位在集体研究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某种行为的时候就已经明知该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为了谋取本单位的利益,不惜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仍然决定实施了该行为,则由此构成的犯罪,是单位故意犯罪。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绝大多数都是单位故意犯罪。

如果单位在集体研究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某种行为的时候,明知该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虽不希望该行为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应当预见可能引起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因而决定实施了该行为,并引起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则由此构成的犯罪,是单位过失犯罪。刑法规定的单位过失犯罪不多,主要有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罪,教育设施管理责任事故罪,消防管理责任事故罪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此种区分,有助于分清二者的界限,把握各自的特点,正确理解我国刑法重点打击单位故意犯罪,但也不放纵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单位过失犯罪这一刑事政策。

3、根据法律对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是否具有特定限制条件之规定,可以将单位犯罪分为一般主体单位犯罪和特殊主体单位犯罪。

如果刑法规定某种犯罪可由单位构成,并对构成该罪的单位没有特殊限制条件之规定,则称为一般主体单位犯罪。刑法规定的一般主体单位犯罪共有80多个罪名,约占单位犯罪总数的60%.主要有走私文物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向国有单位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等。

如果刑法规定某种犯罪可由单位构成,并对构成该罪的单位具有特殊限制条件之规定,只有符合这些特殊条件的单位才能构成该罪,则称为特殊主体单位犯罪。例如,单位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此二罪只能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只能由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这两类具有罚没权的国家机关构成。

有了这样的分类,在认定单位犯罪的时候,就可以首先考虑其所涉嫌的单位犯罪属于一般主体单位犯罪还是特殊主体单位犯罪。如果属于后者,则需考察其单位种类、所有制性质、行业特点等因素,看其是否与刑法所规定的该种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相符。符合的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不符的则不能认定为该种单位犯罪。

四、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现行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的该条规定基本确定了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原则。但是如果刑法分则或其他法律规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则依规定实行单罚,例如刑法典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等单位犯罪便是只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本身。

对于罚金的确定,1997年刑法主要采取了两种方式:(1)仅仅规定对单位科处罚金,但对于数额没有限定,例如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等;(2)明确科处罚金的数额。此种科处方式依据数额计算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明确规定罚金的数量,例如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另一种是以犯罪数额为基准,按比例科处罚金,例如第191条洗钱罪等。

五、应加强对单位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的研究和实践,从立法上建立和完善单位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

要完善单位犯罪立法,笔者认为:第一,应对单位犯罪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概念,科学地揭示出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并使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