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区分新闻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正文】
一、“纸做的包子”假新闻是一个大众媒介伦理事件
1.有关报道评论的检索数据7月18日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记者称,在百度搜索“纸箱包子”结果达15.4万条,成为近两周来最热门的话题。11月17日在百度搜索“纸包子”相关网页约145,000篇,“訾北佳”网页约29,900篇,谷歌有332,000项“纸包子”查询结果,14,400项“訾北佳”查询结果。
2.主要媒体和社会各界纷纷介入。7月19日新华网《“纸箱馅包子”忽悠了全国人民》一文说,中央电视台、《京华时报》等几乎国内的所有媒体都对此进行了报道,各大门户网站、成千上万的论坛、海量的网民大量的帖子铺天盖地群情激愤。学者、专家、全国政协委员纷纷表示愤慨,强烈呼吁政府重视,严加管理。中国留日学生博客写道,日本媒体播出了节目片段,并评论说中国食品都不能吃了。之前看到电视、报纸上都大肆炒作这个事情感到很羞辱。部分网友很在意这条假新闻正赶上中国食品在国际上的信誉危机,给外国媒体尤其是日本媒体妖魔化中国食品提供了炮弹。
这个事件很有意思,公众的趋同心理非常显著。之前对食品卫生几乎一致担心愤怒,之后对新闻道德也是几乎一致的谴责。而相反的声音总是极少数。之前有个别网友质疑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但响应者寥寥。之后也有百姓、学者质疑新闻造假事件和对訾某的刑事法律处理,但声音也被淹没。这说明我国公众包括新闻媒体非常需要进行媒介素养教育,学会冷静地、理智地看待新闻报道。这也是大众媒介伦理的内容之一。
二、假设中的“纸馅包子”一事具有新闻的重要性价值
1.这是一类舆论监督式新闻报道。或者按照美国的说法,是调查性报道。这类报道的特殊之处在于揭露影响公共利益的不正当行径并对这些不道德行为进行谴责。具有批判性和敏感性,使节目天然具有高关注度。《透明度》栏目通过记者对消费市场的调查、体验和分析,告知消费者如何正确辨别假冒伪劣商品。7月12日其收视率在全台10个频道的新闻时事类栏目中排名第四。
2.这篇报道的矛头针对北京市政府——政府闻过即改
很明显,该报道实际批评了北京市的食品卫生管理不当。据新华社电,节目播出后,北京市政府高度重视,王岐山市长批示:“如属实要严办,如属虚假,要公开澄清事实!”赵凤桐副市长要求:“请市工商局即派人检查并报情况”。抽样检测未发现包子馅中含有纸纤维等违禁成分。随即召开专家评估会,委托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组织模拟实验。
●7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
●7月25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决定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草案)》。27日正式公布实施。
●7月31日,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实施《北京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倒查及追究办法》。
●10月29日《北京商报》报道,北京市质监局要求全市552家食品加工小作坊上周六签订《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履行食品质量安全卫生、原辅料标准、销售区域等5项承诺,并接受来自社会各方的监督。今年年底前,本市将取缔所有无证照经营的食品小作坊。
3.该报道正值我国国内食品卫生安全事件、国际上出口食品卫生安全争端频发,涉及食品卫生安全这一重大国家、社会利益。
首先看有关新闻报道:●5月23日《东方早报》:《纽约时报》5月19日称,巴拿马海关查获约6000支含不应该含有化学物质的中国牙膏。国家质检总局说中国牙膏质量安全有保证并反驳西方批评。世卫组织希望中国应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制度,指出中国每年据估计至少有3亿人感染食源性疾病,缺乏一个基本食品法律。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司长在北京召开媒体见面会称中国食品安全在保持消费者信心上面临全球挑战。美国财政部长鲍尔森称,从2006年5月到今年4月,美禁止了近900种从中国进口的食品和维生素,理由是药物残留和不干净。美国参议员呼吁限制从中国进口食品和药品。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表示,中国和欧盟已建立了中欧消费品安全磋商合作机制,并与美国定期举行消费品安全峰会,与日本、韩国分别建立了消费品安全方面的合作机制。
●6月1日《新京报》:近日有国外媒体报道称,产自中国的某品牌二甘醇,被巴拿马某制药厂当作药用甘油掺入26万瓶止咳糖浆。有51名巴拿马人因服用“有毒糖浆”死亡。
●6月12日《国际先驱导报》:5月31日,印度尼西亚最有影响的《罗盘报》国际版显著位置刊登文章《小心来自中国的产品!》,一一引举近年中国涉及食品健康的事件,并说中国食品安全目前已经成为一项国际议题。
●6月22日《国际金融报》:自6月初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发出中国毒牙膏警示起,新加坡和香港相继对市民发出警示,要求停用中国产含过量二甘醇牙膏。日本新泻县6月19日宣布从中国产一次性牙膏中检测出有害物质二甘醇。早在今年3月,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大量宠物食品被召回。4月,更有137种中国出口食品因为违反相关的标准而被拒绝入境。美国媒体普遍报道——中国是违反美国相关食品安全规定最严重的国家。
●7月17日上海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大白兔”奶糖自在菲律宾等国爆出“甲醛风波”。后被证实不存在问题。
再来看政府方面的举措:
●6月27~30日,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沈阳召开31个城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研讨会。
●7月18日,因美国以含有微量非法添加剂为由暂停中国部分水产品进口,中美将举行一系列磋商和会晤,力争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上妥善解决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争端。
●8月4日中美两国就食品等产品安全合作备忘录的基本框架达成一致。预计下半年在京举行第六次中欧工业品安全与WTO/TBT磋商合作机制年会。
●8月5日央视经济频道特邀卫生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的新闻发言人对中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做出了回答。三部门将采取多项措施保障食品安全。
●9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要求所有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日期,并注明检验检疫标志。
4.事关百姓日常生活切身利益
●11月17日在百度搜索“食品卫生质量安全”,找到相关网页约205,000篇。
●7月4日新华报业网-江苏经济报报道,该省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昨天发布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最让百姓感到不够安全的食品就是肉及肉制品。今年5月下旬开展的江苏食品药品安全百姓满意度调查,发现了江苏百姓与食品药品亲密接触的十个“最”。而最让百姓感到不够安全的食品是肉及肉制品,其次是蔬菜及菜制品和米面油及粮油制品。百姓认为在食品安全方面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是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其次是食品市场流通环节。
●7月10日,北京卫视以《“纸箱馅”包子流入早点摊》为题报道此事。随后,多家中央和地方的电视台、报纸转载此报道,并结合猪肉涨价的背景。
●7月16日《北京晨报》讯,有餐饮业者表示,相关报道对生意有影响。
二、事件发生的原因
(一)总体上是因为缺乏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舆论监督式的调查性报道尤其如此。它特别体现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所担负的道义责任。该事件在以上两个方面均严重违反职业要求。
1.舆论监督式调查性报道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民主、文明、和谐。
调查性报道源于二十世纪70年代美国记者对水门事件的调查。我国舆论监督式调查性报道则以1998年中央电视台开办《焦点访谈》栏目为标志。这类报道重在揭露社会腐败、不公正、社会管理不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环境等方面。其目的是担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帮助和监督党、政府和社会公共管理机构履行职责义务,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合法利益,培养和教育具有现代文明法治意识的公民以及公民社会。总之,它是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的民主、文明、和谐。
2.调查性报道的道德规范
(1)必须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维护法律尊严、公共利益以及公民个体的合法权益。
(2)必须尽可能采用合法正当的调查方法,只有在极端危险和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采取隐蔽的、不公开的采访手段,如使用隐藏摄像机、假身份获取信息。(关于摆拍、暗访,未必正当,但并不违背事实。)
(3)必须力求报道事实的准确无误,并注意公正、均衡地对待有关当事人。
(4)必须保持廉洁,抵御物质诱惑。物质诱惑包括以金钱、财物、免费招待等贿赂为条件要求放弃揭露,或向知情者购买信息。
(5)必须考虑可能对平民造成的伤害,譬如隐私问题。
(6)必须具有勇气和坚韧,坚守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面对新闻媒体所有权的不断集中、新闻报道娱乐化、新闻媒体商业化以及针对报道的民事诉讼,从事新闻调查必须具有一定的勇气和坚韧,保持为民立言的良好操守。
(二)具体原因:急剧成长中的电视新闻报道事业难免一时泥沙俱下。
广播电视频道、栏目增多,制作播出周期加快,人员迅速增加,而人员培训、选题策划、采访、审核过程管理流于粗疏。
1.变动中的新生代记者:日常管理与职业训练严重不足。
(1)临时工人:既没有职业资格考试,也没有劳动合同规范,更没有记者证件。中国记协今年5月《关于采访亮证制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显示:
●目前缺乏统一的记者资格考试制度。新闻出版总署的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只针对少数记者,即编制内记者和编制外1年期以上聘用记者,现在计划扩大范围。始于2004年的国家广电总局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规定在合法的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连续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等工作满一年的人员可以进行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并面向社会开放,但通过率不高。中国记协目前正在试点在全国推行统一的新闻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事业编制的限制成为新闻单位依法管理新生代记者的重要瓶颈。我国对新闻单位实行事业编制管理制度,规定新闻单位的人员指标、福利待遇和工资总额指标。因此,新闻单位面临不能根据实际需要实现合法用工的困境,编外新闻采编人员很难实行劳动合同制,迫使采取临时用工制度,出现了大量临时和短期聘用(1年)采编人员。如全国广播电视行业在岗采编播人员超过20万人,其中,编外聘用人员5万,临时人员11万,两者占总数的75%。中央电视台只有全额拨款编制2503个,而实际采编人员则超过1万人。北京电视台编制1630个,实际采编人员3000多,其余1900人都是临时工。
●相当部分的采编从业人员缺乏记者证。按照新闻出版总署记者证管理规定,临时采编人员没有资格申请记者证(2005年3月1日《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合同聘期1年以上的记者才有资格申请记者证)。据统计,全国新闻采编人员平均持有记者证的比率约为50%。30岁以下记者持证率偏低,而广电业聘用记者持证率又显著低于报刊业。首都部分新闻单位平均持证率只有40.3%,平均无证率高达59.7%。电视台、党报和行业报的记者站缺乏记者证的情况非常突出。大量聘用和临时人员以及所有技术人员包括摄像人员都没有记者证。针对全国24家代表性都市报的调查显示,其记者平均持有记者证的比率是72%,尚有28%的差距。
(2)没有任何保障的计件工资制。没有最低工资。有作品刊播才有收入。
(3)没有任何岗位培训和升迁机会。不了解大的政策背景,不参与选题策划过程,不享受任何在职培训。没有人格平等。
(4)没有淘汰机制。导致鱼龙混杂。有劣迹者频繁跳槽。
2.采访行为规范:重大新闻报道的选题与采访安排不够慎重。
(1)临时记者不能参与新闻报道的选题策划,了解法律法规、政策、背景,参与选题的设置、策划、登记、审定等各个环节。
(2)没有执行重要新闻必须出现场、有原始采访记录以及有权威意见等规范。
(3)没有执行重要新闻必须2个人以上采访的规范。
(4)编辑记者没有树立正确的新闻观。不能片面追求商业化、经济效益,为提高收视(听)率和发行量,采取不择手段、不惜代价的短期行为,如花钱买新闻、造新闻,忽视准确性。
3.稿件审查核实:六大疑点为何未被发现?
新闻报道的真实要依靠严格的稿件编辑审核制度加以保证。严格的稿件编辑审核制度要看新闻稿件有无准确出处,有无权威部门意见,坚持层层审核制度。编辑必须是经过长期采访、编辑实践磨炼、具备政策理论知识的优秀人才。
北京市工商部门调查记者拍摄原始录像带发现电视报道有六大疑点:一是虚构举报人;二是对包子和肉馅未进行法定检测;三是使用“用纸箱做肉馅已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等未经查证的主持词;四是虚拟跟踪情节和送纸箱出入非法加工场所的画面;五是制假画面是制售者应记者要求进行演示的画面;六是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未发现有制作包子的工具和原料,询问中相关当事人也未承认其加工制作过包子。据《新京报》报道,《透明度》栏目当时看到訾某交上来的片子后,在审稿过程中也曾不止一次地询问过事情的真实性,但訾某都很肯定,所以就播出了。设想如果有一个再次派别人采访核实的程序或者重大选题同时有两路记者采访的制度,问题就不会出现。北京电视台对这样一则事关民生事关国家利益的新闻报道从选题到采访直至审核播出把关如此粗放,确实暴露该台管理中的诸多漏洞。
四、本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1.事件的处理以及法律后果
本事件中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分四个部分,第一,直接责任人被判刑,负担刑事法律责任;第二,领导责任人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负担行政纪律责任。给予北京电视台台长通报批评,给予北京电视台总编辑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北京电视台主管副总编辑记过处分,三人分别做出深刻检查;给予北京电视台生活节目中心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该中心无正职主任)、分管《透明度》栏目的副主任、《透明度》栏目制片人等三人撤职处分;第三,次要编辑责任人负有民事(劳动)法律责任,被解除劳动关系。第四,北京电视台向社会公开道歉,承担道德责任。对记者、编辑个人的处理均属于法律责任的追究。
附录:《中宣部等就北京电视台播发虚假新闻发出通报》(7月23日)摘要
《纸做的包子》报道无中生有,编造假新闻。多家媒体转载转播,引起国内外舆论的广泛关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訾北佳利用欺骗手段获得播出。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是对栏目聘用人员疏于管理,二是对稿件采播管理制度执行不力,未经核实就轻易播出。“纸做的包子”虚假新闻,不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新闻纪律和新闻职业道德,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还损害了新闻工作者队伍的整体形象,损害了新闻媒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新闻单位要完善内部管理,规范采编工作流程,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稿件审签制度。新闻采访必须出示新闻记者证。要建立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采编、刊播虚假失实报道的媒体和个人要向社会公开更正并道歉。对蓄意炮制和炒作虚假新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形象和群众利益的,要按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转载、转播违规报道和虚假新闻,扩大恶劣影响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依法依纪作出处理。新闻单位因疏于管理刊播虚假新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2.虚假新闻涉及的法律责任
一般说来,新闻报道的真实与否,是新闻传播行业的职业道德问题。但在可能严重侵犯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会成为法律问题,承担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目前来看,我国涉及虚假新闻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5部1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1999年7月8日发布)3条。六、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新闻出版署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可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一)下达违规通知单;(二)通报批评;(三)责令限期更正或检讨。
七、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新闻出版署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被采取行政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新闻出版署、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还可同时建议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对违规报刊进行整顿,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9月5日通过1994年5月修正)2条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第二十二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施行)2条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条: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三款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虚假新闻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将原来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该为现在的“煽动分裂国家罪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大大缩小了适用范围,是一个很大的历史进步。对照美国的“即刻和现实的危险原则”,可以说是旗鼓相当。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没有单独列举以新闻报道手法或新闻媒体。在最近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也删除了原来草案中规定追究新闻媒体虚假报道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条款,代之以只对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予以追究。因此,我国法律总体上倾向认为虚假报道不应当构成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但是,刑法第221条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和第278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罪以及低层级的法律规定例如新闻出版总署的规章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宽泛规定,却显得与这样的立法精神似乎不相吻合。有关煽动、诽谤罪名的法律很显然是对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一个最大障碍。因此,为了能使新闻舆论监督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国家有必要对这些法律做最窄范围的解释和适用。即除非虚假新闻具有实际上的恶意、严重故意和严重后果,否则不能适用这些法律。因为,新闻报道的绝对真实是不可能达到的,新闻报道的部分差错和失实在所难免。为了达到既鼓励思想、信息交流又保护必要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利益,我国有必要重新审视有关涉及宪法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与其他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法律规定,使之对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行使不显得过分苛刻。
4.本案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本案判决援引《刑法》第221条规定即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据此,本罪应当有遭受重大损失的受害人——商贩或包子食品行业组织。被告人应当是记者和北京电视台,而不应当仅是记者个人。因为本案中记者可以“捏造”,但没有“散布”。记者所捏造的事实是通过电视台广播加以散布的。
5.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訾北佳7月16日被查获归案,17日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被刑事拘留,27日被逮捕,7月29日被移送检方公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8月12日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口头宣判。检方指控称,訾某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导致各类媒体转载,网络上出现大量负面评论,大部分网民认为“纸馅包子”确有其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他人商品信誉,情节严重,应当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方为证明事件造成的影响,出具了部分经营包子生意的人员证言,证实新闻出来之后对包子生意影响很大,即使在官方发布辟谣消息后,生意虽有起色,但仍不如既往。
对于检方的指控,訾北佳在法庭上承认造假,并对此道歉。辩护律师认为,报道主要针对路边无照摊点而不是整个包子行业,网民的反应和訾某行为的后果应该划清,公众评论不应作为定罪依据。路边摊点上生产包子本是无照经营,谈不上“损害商品声誉”,报道是否“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无法认定,包子行业损失重大与媒体报道二者不构成因果关系。也有法学界人士认为《刑法》中对訾的行为没有适格条款。法院认定,訾故意捏造事实,编制虚假新闻,并隐瞒事实真相,使虚假节目得以播出,造成恶劣影响。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损害了特定食品行业商品的声誉,情节严重,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对于判决结果,訾本人没有获准发表意见。
有律师提出訾北佳不构成犯罪的几点理由:首先,主观上,訾不具有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的主观恶意。其次在侵犯客体上,他没有损害特定主体的商业信誉和特定商品的声誉。对某类商品的批评不构成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可以参考2004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损害商品声誉罪”的案例“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恩等人损害商品声誉案”,《南京晨报》记者钱广如等人损害“双菱”空调声誉而构成犯罪。该罪名主要的处罚对象是以造谣的方式贬低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损害的商品声誉应当是特指的“他人的”,而不是泛泛的某一类商品。第三,从危害后果来看,不能确定“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六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②造成恶劣影响的。本案由于及时认错澄清,“恶劣影响”大部分消除。也没有谁因此破产。
《检察日报》7月30日发表《专家:面对纸馅包子虚假信息传播刑法如何应对?》一文提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于民事领域里能解决的问题,公权力不应轻易介入。刑法若有模糊之处,应当善意解释法律,应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解释法律。
据8月22日京华时报,“纸包子”事件中的商贩,13日以损害名誉权为由起诉北京电视台,认为自己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拍摄,名誉被损害,訾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最终结果是北京电视台审查不严造成的。因此要求北京电视台赔偿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损失。21日,被海淀法院以不符合名誉权案件条件为由驳回。
由此可以反推本案刑事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按照上述法律,必然存在受害人,即享有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商业者。本案中,他应该是有关商贩以及本地区的包子销售商,他有权单独进行民事索赔诉讼,或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本案没有受害人,只有几个包子零售商证人。因此,这是一个囫囵吞枣的案件。各方面都显得比较牵强。
总之,这个事件的教训有三:1.调查性新闻报道选题、采访、审核要非常慎重;2.新闻媒体、编辑记者和社会公众要加强媒介素养教育,冷静理智对待新闻报道;3.有关方面在处理新闻报道引起的纠纷时,一定要坚持法治观念,分清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既不能以道德责任代替法律责任,也不能用法律责任取代道德责任。(作者:阚敬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