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驾驶车辆在交通警察流动测速点测速时超速,为此,刘某要求交警删除违章记录,被拒绝后不顾交警阻拦对测速器拳打脚踢,致使测速器损毁。今天,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刘某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18日下午3时,被告人刘某驾驶轿车行至当地一交通警察流动测速点时,认为自己驾驶的车辆未超速,遂下车要求执勤交警删除违章记录,遭到拒绝后,刘某不顾执勤交警阻拦将流动测速仪踢倒,并两次将流动测速设备拎起摔在所驾轿车的后备箱里,造成价值12万余元的测速器损毁。该测速器后经修复花费1100元,并致使该流动测速点3天无法正常工作。
睢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自己驾驶机动车辆违章,为了逃脱行政处罚,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刘某在案发以后诚实认罪,愿意依法缴纳罚金,可予以酌定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