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9年6月2日,中国新闻网报道一篇文章《小学生卖淫案调查》,文章记述了一个离奇的故事,两名被鉴定处女膜未破裂的小学女生却因“卖淫”被非法拘禁10余小时;因否认卖淫两名小学女生及成年家属被罚跪拷打成轻伤、轻微伤;无论是父亲、母亲、女儿、叔叔,只要凑上成对“男女”就被荒唐认定为“卖淫”……这种种离奇,是到底缘由何在?
二、事实分析
医学规律可知,处女膜破了,也不能仅此推定卖淫成立(医学上也不排除性行为以外的方式可以致使处女膜破裂的可能),何况处女膜未破,说其卖淫更是滑稽!此论无可争议。
王家桥派出所警员依据治安管理法规排查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本身本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非法拘禁包括两名小学女生在内的一家人,并用长达三个小时极端残暴的方式:“反拷双手”、“责令保持跪姿”、“垫上书用警棍殴打”、“揪住头发”对一家人实施严厉逼供,逼他们承认“卖淫”行为存在,实在令人深恶痛绝!他们的所作所为,是否真的是在“执法”,是否真的是为了“执法”?根据报道中警方陈述可知,在事件过程中,张安芬和普恩富曾有过打伤巡防李加权眼睛、拿板凳冲出来等“抗法”和“袭警”行为,那么以上暴力“执法”的真正目的是不是正是因为这样的行为动辄了警方的“霸气”,警方“盛怒”之下,从而实施捍卫“警威”的“有力”报复呢?发人深思……
三、法律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下称《治安处罚法》)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本案中,其中一名小学女生年龄只有13岁,依法应当不予处罚,但为什么还要被非法拘禁十余小时,甚至也被打成轻微伤?是王家桥派出所警员不懂法,还是他们为行报复泯灭了良知?
(2)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张安芬和普恩富被查证确实有“袭警”行为,何以用更暴力的方式“以暴罚暴”,又主观单方罚款和补偿3000元?警察是国家机器,绝不是警察个人的泄愤工具,警察是人民的公仆,绝不是人民的主子,警察要维护公民权利,绝不能去侵害公民权利。公民违法,警察可以依法执法,但却绝不能自己“造法”,更不能在法律之外去行使法外“警察霸权”。
(3)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无论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刑讯逼供的行为都被严厉禁止。现代文明、现代法治不同于古代文明、古代法治的重要一点就是,不允许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去调查取证。王家桥派出所警员们似乎有意“返祖”,且绝口不提此事有何不妥,从主观上好象已经“乐此不疲”,这样的警员该回到古代去“执法”更合适!我们也不要只笑话王家桥派出所警员,刑讯逼供造假案的事件屡屡发生,中国警署中到底还有多少“返祖”警员恐怕很不乐观!
四、事件反思
反思一。警察滥用警察权刑讯逼供,为所欲为,是造成众多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试问,有多少正常人能抵得住“返祖”警察花样翻新的刑讯花招?此非法行径大行其道,势必造成欲加之罪,必有其道,必生其词。程序正义被毁灭,实体正义丧失根基!此毒瘤不除,法治难行!
反思二。成年人被警察的非法伤害姑且不提。对于13岁、15岁的未成年少女,被莫名殴打,当街当众无辜背上“卖淫”污名,对其身心会造成何等伤害,难以想象。在她们幼小的心灵上会对社会产生不满,对公权产生憎恨,对人生失去暇想,对安全产生不安。本案在警察给她们造成的伤害是不可原谅和不可饶恕的!国家、社会、法律应该给未成年人(尤其是脆弱的少女)更大的呵护和关爱,让她们健康阳光地生活、学习。《治安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未成年人都给予了特殊的立法保护,然而地方警察在执法中素质低下、滥用权力、无视法规、大施残暴,再好的法、再完善的法又有何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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