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大量涉及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的证据涌入诉讼领域,如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大量运用,并发挥着其他证据形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由于这类刑事诉讼证据专业性、技术性特点,办案人员往往把它奉为权威,即将其视为“尚方宝剑”,有时也不审查就拿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而案件当事人也往往认为这是专业权威部门作出的,只能服从。岂不知,鉴定、检验人也是社会中的一员,工作中也可能有失误、错误,甚至因徇私舞弊作出一些违背事实真相的结论,如果这样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检察机关在运用之前,必须对它的合法性、科学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由于在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是最常见的一种刑事技术性诉讼证据,据有关统计,在刑事诉讼中90%以上的案件涉及到司法鉴定,笔者拟着重分析对鉴定结论的审查。
1.对鉴定资料进行审查。也就是对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检验材料(如检材和样本)的客观真实性、全面完整性进行审查。鉴定资料是鉴定结论的基础。如果鉴定所依据的资料不具备鉴定条件,不符合规定的检验标准,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就难以得到保障。审查鉴定资料时应当注意:(1)审查检材的发现、提取是否合法,处理、固定方法是否正确,检材提取的部位是否准确,在存储、传递过程中有无遭到损坏,检材有无变形、伪装,检材的性状、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反映了客体的特征;(2)审查样本(样品)收取的来源是否真实可靠、数量是否充足、可比条件是否符合。如果样本数量不足、来源不真实、不具备可比条件,可能导致鉴定人作不出结论或作错结论。同时还要注意审查鉴定人是否将检材和样本相互混淆,这也是防止鉴定结论发生错误的一个重要方法。
2.对鉴定的方法、步骤等进行审查。鉴定人使用的鉴定方法,是鉴定结论科学可靠性的重要保证。要使鉴定结论正确,首先要有科学的鉴定方法。鉴定的步骤、方法不当,也会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同一被检物,采用不同的方法检验可能会得出不同的检验结论。要审查鉴定人运用仪器设备和技术检验手段是否完善,检验的步骤、方法是否正确;运用的检验手段和方法的先进性、灵敏度,其所获得的结果稳定性和准确性如何;在整个鉴定过程中是否坚持了唯物辨证的认识方法,是否运用同一认定理论指导鉴定活动。
3.对鉴定结论的依据是否确实充分、科学可靠进行审查。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体现出鉴定结论在法律上的可信程度。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越充分,对受检物的特性认识越深刻,其结论的可信程度越大。因此,第一,要审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原理是否科学,是否经过实践反复证实,在科学上、法律上是否得到承认;第二,要审查鉴定结论是否把握了以客体的特征为依据,而不是停留在对个别特征的认识上;第三,要审查鉴定书中对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的解释是否全面,是否符合情理,如作肯定结论只列举了符合点而未对差异点作解释或虽已解释但说服力不强,作否定结论只论证了差异点而对符合点未予列举,或虽有发现但未说明其形成的原因和性质,这些都属于鉴定结论科学依据不充分的表现。同时,还应审查鉴定书的结论是否清楚、逻辑性是否严密。
(作者单位: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检察院)王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