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羁押”不是专门的法律术语,它是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活动在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变通执行方式。过去,主要用于犯罪嫌疑人在押解途中的临时羁押和被指定审判的法院所在地看守所实施的羁押。近些年来,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以及在“打黑”等重大活动中,为了摒弃“保护伞”的作用,侦查机关开始有意识地使用“异地羁押”方式开展侦查活动;特别是各地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为了顺利突破案件,深挖大要案、窝案、串案,排除犯罪嫌疑人利用其多年的工作关系和职务形成的关系网对侦查工作的干扰和影响,常常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专门将职务犯罪嫌疑人羁押于异地看守所进行侦查和突破。
当前,在执行异地羁押过程中,由于“异地羁押”既属法律空白,又未设立相关的制度和操作方法,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很多的具体问题,各地在执行异地羁押过程中要求不一、标准不一,使得这项有利于侦查的工作,操作起来难度很大。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建立“异地羁押”制度。
首先,应从立法上肯定“异地羁押”的合法性。针对当前一些地方认为检察机关“异地羁押”于法无据的认识,应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角度肯定“异地羁押”的合法性。
其次,由于“异地羁押”涉及到多家司法、行政机关相互协作的问题,所以,建议由多家司法机关联合发文,使该制度具有普遍的效力。
再次,在建立“异地羁押”制度时,应对实施过程中的批准机关、法律文书、相关经费、执行刑事拘留和逮捕以及告知等一系列问题作出详尽规定。
苟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