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系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司法指的是检察机关和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行政、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判。为此,本文论述所涉及的“司法人员”自然框定为检察机关和法院中行使法律职权的人员。检察机关和法院作为司法机关,都具有法律赋予的职权,其职权执行者基本上都能忠于法律,维护公平正义,但也不乏有那么一些司法败类,执法犯法,利用职权亵渎法律、贪赃枉法,以致法律的公平正义大打折扣。当然这其中由于各自履行的法律职责不一样,实施职务犯罪的路径也肯定不一样,犯罪行为的方式也是有差异的。笔者根据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之现状作一比较研究,并相应地提出预防对策。

一、司法职务犯罪的特征和现状

所谓司法职务犯罪,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以及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超越司法职权实施的犯罪。从刑法的规定看,司法职务犯罪具有如下四个特征: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即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二是客体的复杂性,即侵犯的客体往往是两个甚至三个,可以同时侵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公民的人身权利及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三是行为上特定的司法渎职性,即要求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四是罪过形式的多样性,多数犯罪由故意构成,有的犯罪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则由过失构成。

从当前司法实践的情况看,由于多年来一直强调从严治警、反腐倡廉,因此,在查处和惩治司法职务犯罪方面,力度有所加强,判处的个案不断增多,对于遏制司法职务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司法职务犯罪的特定性、复杂性和隐蔽性,给查处和惩治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1、查处难,2、调查取证难,3、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难,4、体现从重从严处罚原则难。

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1.根本原因是一些司法人员放松思想修养,受利益驱动,思想发生蜕变,同时特权思想抬头,进而滋生腐败行为。

其一,受利益驱动,为追求事乐不惜挺而走险。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正经历着转轨的阵痛,社会分配体系不可避免地出现贫富差距。而商品经济的逐利性又冲击着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念,不少人产生严重的“拜金主义”思想、享乐主义思想,总想超前消费,互相攀比。

另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员所处的执法环境也不尽人意,接触阴暗面较多,对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了解较多,受到的负面影响也较大,而自身职业又普遍带有条件差、危险性大,待遇低的特点,于是一些放松了人生观、价值观修养的司法人员受个人利益驱动,思想开始偏斜,为寻求心理平衡,不惜挺而走险,以手中的职权来换取金钱、他们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腐朽观念,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前述案例中绝大多数就是因为追求享乐、攀比,或购买小汽车,或购买高级手表,或扮“大款”,或参与赌博,而一头栽进了“金钱”这个陷井中。所以当司法人员的私欲、贪欲膨胀起来的时候,也就是他们手中权力变质的时候。

其二,特权思想严重,依法办案观念不强,造成渎职侵权犯罪。

在前面提及的案例中,饶平县公安局高堂派出所民警刑讯逼供案就是典型的一个例子。该案三案犯由于所处地位特殊,他们明知逼供会给审讯对象带来肉体上、精神上的痛苦,但他们急于结案,采取了极其错误的做法,以致最终酿成审讯对象死亡的恶果,引起极大民愤。这种行为,究其实质就是特权思想作怪。“三扫”专业队队长李桂松由于手中握有“扫黄”权力,所以对查获的涉嫌卖淫的“三陪女”,甚至仅仅是怀疑是卖淫的女人,就强逼其招供前来嫖娼的男士姓名,不招则不放人,以致一些被抓女人信口胡诌,乱招乱供,扰乱了社会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可以说这些人既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又破坏了司法干警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还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实在不可取。

2、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得不到监督的权力往往是产生腐败的“温床”。近年来,虽然国家陆续出台了《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律师法》,但可操作的具体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加之现实条件的限制,所以对司法人员的制约相应也较空泛。可以说这些法律原则性的多,具体性的少,弹性的多,刚性的少,宽容性的多,威慑性的少,所以其作用的发挥受到了极大限制。个别处于领导岗位的司法人员,将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视为乌有,“一言堂”现象时有发生;有的部门办事程度不够公开,工作透明度不高,造成“暗箱”操作,为权钱交易提供便利;还有的基层派出所,特权思想严重。所有这些,使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更具有隐蔽性、难于发现,而一旦发现,往往已造成严重后果。

3、“贪内助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当前,有些领导同志自身本来并无犯罪的主观故意,但经不起”枕边风的常年累月的鼓动,在不知不觉中走上犯罪道路,这些贪内助“所起的消极作用的确不容忽视。前述案例中个别公安人员的家属收受案件关系人好处以后,对该人员千方百计吹”枕边风,使得其由于磨不开面子,想做个顺水人情。在正义和面子之间,最终选择了面子“就这样一不小心”走上了犯罪道路。

三、查处和预防司法职务犯罪的对策

1、完善预防和惩治司法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预防司法职务犯罪必须走法制化的道路,惩治司法职务犯罪更是要依法查处。但现行法律规定对预防和惩治此类犯罪方面的规定有诸多欠缺,应对司法职务犯罪的主体、具体犯罪的规定、附加刑的适用以及对腐败行为的监督、司法工作人员以致全部的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对举报人及证人进行保护等方面,作进一步的完善和明确的规定。

2、规范惩治司法职务犯罪的司法活动。在查处、审理司法职务犯罪时要严格遵循刑法规定的三个基本原则;全面推行机关回避制度,凡本单位出现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一律由上级司法机关指定由其他公、检,法部门查处;建立、完善司法机关内部相对独立的纪检监察体系,加大查处力度;对包庇、纵容司法职务犯罪分子的人员,亦严肃查处,防止内部官官相护,重罪轻判。

3、积极推进司法改革,竭力维护司法公正。近年来,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已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并且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的入世,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司法职务犯罪将会出现更多的新情况、新特点,为更好地适应形势,必须更加深入地推进司法改革,解决司法制度中许多深层次的问题。

4、强化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优化司法环境。一切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将导致对权力的滥用,因此,司法机关在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同时,必须接受人大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人事监督;此外,还应接受社会各界和舆论的监督,把司法机关的职能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司法工作人员要不断更新执法观念,强化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司法机关也要贯彻司法人员的高薪制度,改善司法人员的。

吉先洁王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