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被害人骗入房内把门锁住当场掠取其财物应如何定罪

一、案情

2005年3月10日,被告人计某在得知受害人江某在倒腾外汇实力较强的信息后,遂与李某商量如何骗取江某的钱财,二人经密谋后决定对江某下套。计某与李某于是在某市中心租赁到一具有两个通道的套房并将门锁进行改装后准备作案。3月15日,被告人计某电话告知江某自己熟悉的“大老板”需要兑换1万美元,请江某即刻前往其预先设定的地点。江某到达后,在此等候的李某自称要兑换美元,在验明江某送来的美元系真币后借口到里面房间取钱支付给江某,然后将房门反锁,而计某此时也借口要出门接听私密电话,乘江不备,将江反锁在房内,将美元拿走。江欲出门制止,无奈房门被锁,只得眼看着自己的现金被二人掠走。

二、分歧意见

对计某和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的的行为是采取骗的手段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没有对被害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侵害其人身权利的方法,其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抢夺罪。理由是:被告人将财物所有人骗至房内,将门锁住,当着被害人的面并乘被害人被锁在房内无法及时控制自己财物的不备之机,公然夺取其财物,符合抢夺罪的行为特征,其行为应当构成抢夺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经过精心预谋,假称需要兑换美元,欺骗货主将美元送至其事先租好的房内,乘其不备,将被告人锁入房内,使其不能反抗,当场劫走钱财,采取的是以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应当构成抢劫罪。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一般案件中,区分诈骗罪、抢劫罪和抢夺罪并非难事。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案件“骗”与“抢”互为手段,互相交织在一起,使得三者不易区分。实际上,区分三者的关键是要正确把握犯罪行为人的行为特征,不能只看行为人采用什么样的作案手段,关键是要看行为人获得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什么,即行为人构成犯罪所直接采用的方法和手段是“骗”还是“抢”,若采用欺骗的直接方法骗取财物,则应定诈骗罪;若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抢劫方法获取财物,则应以抢劫罪定性;同理,如果是采取乘人不备的方法,公然夺取财物,则应以抢夺罪处罚。在搞清三者的区别后,再着重从行为人的客观表现来分析。

首先,本案中计某、李某二人没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而是将被害人骗至房内,乘其不备,将房门锁住,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使其无法反抗。对二人的上述行为,应看作是采取抢劫罪的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这是行为人获得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其他行为即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欺骗被害人将财物送至其指定的地点,系手段行为,该行为服务并服从于劫取财物这一最终目的。欺骗被害人的行为只是为能够顺利劫取财物作准备,行为人真正取得财物的控制权关键行为不是虚构事实欺骗被害人的行为,而是在将被害人锁在房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后的抢劫行为。现行刑法对以暴力或者胁迫的方法实施抢劫犯罪,规定较为明确,司法实践中也较易掌握,但对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没有相关规定,司法解释也阙如,实际操作起来较难把握。所谓“其他方法”,理论界通说认为,是指犯罪分子采取暴力或者胁迫方法之外,对被害人施以某种力量,造成人身强制,使被害人不知抗拒或者丧失反抗能力,而当场掠取财物的方法。如用药物麻醉、使用催眠术、用酒灌醉等方法。一般来说,这些方法必须具备三个特点:1、行为人只能直接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施加,而不是其他人;2、必须是行为人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当场占有其财物而实施的;3、被害人不知抗拒或丧失反抗能力与行为人实施的方法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如果只是利用被害人自己或者他人的先行行为而掠取财物的,只能以盗窃或者抢夺来定罪;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迷晕、灌醉等手段故意将他人予以控制,限制其人身自由,使其处于不敢或不能反抗的状态,根据上述对“其他方法”特征的分析,他人不知反抗的状态与某人故意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就应以抢劫罪定罪。本案中,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即无法出门制止行为人当场掠取财物的行为与被告人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二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亦即其决定作用的行为,因此,对被告人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其次,行为人将房门锁住后,当场掠取被害人财物,亦符合抢劫罪侵犯双重客体的特征。认为应以抢夺罪处罚的观点,忽略了抢夺罪的客观方面是不应包括对他人人身强制,而只能是乘人不备夺取财物。而此案中,行为人将被害人锁在房内后,当场即掠取财物,被害人虽立即意识到自己的财物遭受侵害,但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因而被告人获取财物起决定性作用的不是“夺”而是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因此,对被告人的行为不应以抢夺罪定罪处罚。

综上,计某、李某乘江某不备将房门锁住,采取限制江某的人身自由方法当场劫取财物,其行为应构成抢劫罪。

薛培胡继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