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志成景世云
【案情】被告人冯义贵与被害人李桂香系东西院邻居,李桂香的住宅靠东,冯义贵的住宅靠西,李桂香家的烟囱从自家的西山墙伸出后向上延伸,该烟囱处于冯义贵家院落的上空,经常会往冯义贵家的院里冒烟和掉煤烟焦油。2005年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冯义贵从一本书上撕了几张纸,到自家房上将李桂香的烟囱堵住,想呛呛李桂香,2005年1月18日9时许,被害人李桂香的亲属发现李桂香在自己家中死亡,遂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法医鉴定,李桂香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起诉与审判】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冯义贵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冯义贵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冯义贵有期徒刑六年。
【分歧意见】本案在定性问题上,在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均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冯义贵故意堵塞被害人李桂香的烟囱,造成李桂香死亡,被告人冯义贵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冯义贵堵塞被害人李桂香的烟囱,想用烟呛呛被害人李桂香,造成被害人李桂香死亡,被告人冯义贵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冯义贵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伤害他人的故意,被告人冯义贵堵塞被害人李桂香烟囱造成李桂香死亡是被告人冯义贵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予以处罚。
【案件评析】持被告人冯义贵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理由是,被告人冯义贵对被害人李桂香的烟囱向其院中冒烟、掉烟油不满,实施堵李桂香烟囱的报复行为,应当是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而放任被害人李桂香死亡结果的发生,造成了被害人李桂香死亡的结果,被告人冯义贵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应按故意杀人罪予以处罚。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最严重的犯罪,是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构成故意杀人罪,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符合故意杀人的主观和客观要件,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没有杀人故意的,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客观上必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只是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想法,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的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即只有犯意而没有行为,也不能对犯意人按故意杀人罪处罚。本案被告人冯义贵的主观目的是要通过堵被害人李桂香的烟囱,呛呛被害人李桂香,来表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烟囱往被告人的院中冒烟、掉烟油的不满,其呛呛李桂香是对李桂香的烟囱往其院中冒烟、掉烟油的回应,被告人冯义贵从主观上并没有剥夺李桂香生命的直接故意,对被告人冯义贵不能按直接故意杀人处罚,没有分歧意见。关于被告人冯义贵是否属于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李桂香死亡的后果,而放任结果的发生,以致造成被害人李桂香死亡。纵观全案,被告人冯义贵与被害人李桂香系东西院邻居,两家系有来往,并无积怨和其他大的矛盾,无充足证据证明被告人冯义贵明知其堵烟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桂香死亡,其仍然放任李桂香死亡结果的发生,不能因被害人李桂香死亡结果发生了,就推定被告人冯义贵在实施堵烟囱的行为时,是明知被害人李桂香可能会死亡,而被告人冯义贵放任了结果的发生,对被告人冯义贵按间接故意杀人罪处罚的意见是欠妥的。
持被告人冯义贵堵他人烟囱造成他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的理由是,被告人冯义贵因不满邻居家的烟囱往其院中冒烟和掉烟油,便产生报复被害人李桂香的念头,想通过堵被害人李桂香的烟囱呛呛被害人李桂香,并且实施了堵被害人李桂香烟囱的行为,堵他人烟囱呛人就是对他人身体健康的一种伤害,并且被告人冯义贵堵烟囱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李桂香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被告人冯义贵主观上有呛被害人李桂香的故意,也就是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堵被害人烟囱呛被害人的行为,并致被害人李桂香死亡,被告人冯义贵的行为应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用烟呛人的故意伤害与殴打、用凶器故意伤害有所不同,其暴力程度不是很强,但不能因暴力程度较轻就不认定为故意伤害,并且这种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对被告人冯义贵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故意的,不能认定行为人犯故意伤害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只有伤害的犯意没有伤害的行为,也不能对产生犯意的人按故意伤害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冯义贵为表示其对被害人李桂香的烟囱往其院中冒烟、掉烟油的不满,采取了堵被害人李桂香烟囱呛被害人的手段,从被告人冯义贵的主观上分析,被告人冯义贵与被害人李桂香无仇恨和积怨,被告人冯义贵没有伤害被害人李桂香的动因,其堵被害人的烟囱的目的只是对被害人的烟囱往其院中冒烟和掉烟油的回应,是想让被害人感受感受被烟呛的滋味,主观上没有直接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另一方面,从被告人冯义贵认识上分析,被告人冯义贵堵塞被害人李桂香的烟囱,要用烟呛呛被害人,被告人冯义贵在堵烟囱时没有意识到其行为会呛伤被害人,也就是说被告人冯义贵并不是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而放任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结果的发生,故也不应按间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追究被告人冯义贵的刑事责任。
持被告人冯义贵堵塞他人烟囱造成他人死亡,被告人冯义贵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理由是,被告人冯义贵主观上无犯罪的故意,其只是为了表达其对被害人李桂香的烟囱往其院中冒烟、掉烟油的不满,而实施了堵烟囱的行为,其堵他人烟囱是为了阻止他人烟囱往其院中冒烟和让他人体会被烟呛的感受,并无损害被害人李桂香生命和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被告人冯义贵与被害人李桂香无其他大的矛盾,被告人冯义贵故意损害被害人李桂香生命或身体健康的可能性不大,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冯义贵构成故意犯罪。被告人冯义贵的行为不是故意犯罪,而被害人李桂香是因被告人冯义贵堵烟囱的行为而丧失了生命,从被告人冯义贵实施堵塞他人烟囱时主观上是否应当预见到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结果的发生分析,被告人冯义贵在堵塞被害人李桂香烟囱时,应当预见到其堵塞被害人李桂香的烟囱,可能造成被害人李桂香煤气中毒而使被害人李桂香身体受到伤害或者造成李桂香死亡,即被告人冯义贵在堵塞他人烟囱时,有义务预见可能发生的后果,而被告人冯义贵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造成了被害人李桂香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被告人冯义贵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而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犯罪,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从主观方面必须是行为人有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义务,即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产生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致人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客观方面必须是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上述主、客观要件,则不能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冯义贵因对他人的烟囱向其院中冒烟、掉烟油不满,堵塞他人的烟囱,其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李桂香死亡或者造成李桂香受伤的后果,而被告人冯义贵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被害人李桂香在家中休息时,被炉火中冒出的一氧化碳气体熏死,被告人冯义贵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冯义贵予以处罚。
【法律链接】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故意杀人罪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只要有杀人行为就构成犯罪,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由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犯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结果犯。
故意杀人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对故意杀人行为应当严厉打击,一般应处以重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规定了对犯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在法定刑顺序上,是由重刑到轻刑的排列,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犯罪严厉打击的原则,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维护社会的稳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相对于故意杀人罪社会危害性较小,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只是因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违反了刑法,构成了犯罪,在处罚上要比故意杀人罪轻的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准确认定犯罪性质,根据犯罪情节,依法做出处罚。
故意杀人犯罪案件中,将故意杀人行为分为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而积极地希望他人死亡的心理态度,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实施其行为时持希望他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则认定该行为人是直接故意杀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直接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区别比较明显,一般情况下比较容易区分,这里不再分析。下面研究一下间接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而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即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是对他人的死亡结果的发生持不希望、不积极追求的态度,而是抱着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造成他人死亡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杀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有希望他人死亡的故意,而因对象错误造成了另一个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如甲为了杀死乙而在乙的食物中投毒,乙未吃甲投放毒药的食物,而丙吃了甲投放毒药的食物造成丙死亡,甲并不追究丙死亡,甲对丙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应认定甲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如果无人吃甲投放毒药的食物,因甲有追求乙死亡的直接故意,应按直接故意杀人未遂对甲进行处罚。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有其他的犯罪故意,而放任了杀人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有犯罪直接目的,但该犯罪目的不是杀人,而在实行其他犯罪行为时放任了杀人结果的发生。如甲为了破坏乙的生产经营活动,采用爆炸的方法炸掉乙的工作间,造成乙在工作间内死亡,甲对乙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应认定甲的行为造成乙死亡的结果是间接故意造成的,应按间接故意杀人罪处罚。第三种情况是,行为人为追求非犯罪目的而放任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如甲在某旅游区内打猎,将他人打死。旅游区是游人休闲的地方,甲在旅游区里打猎,是应当明知其行为可能会伤及游人人身,而放任伤及人身结果的发生,造成了他人死亡,对甲应按间接故意杀人处罚。
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中,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将过失致人死亡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必须尽到的义务,行为人无法预见到其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则属于意外事件,而不是过失犯罪。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如果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而持听之任之的态度,即对他人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则行为人的行为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司法实践中,因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在对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上都有所预见,并且都不希望被害人死亡,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有时比较困难。个案处理时,必须综观全案,认真地分析证据,根据行为人的预见能力、所处环境、主观认识等各方面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判断,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不仅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且会阻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不持反对态度,不会阻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根据案情,查清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心理态度,进而确定行为人的犯罪性质。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分要比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分容易一些,关键看行为在实施其行为时是否预见到了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已经预见到了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应是间接故意杀人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再按照间接故意杀人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确定行为人所犯之罪。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也要从案件的多方面分析,要分析行为人的预见义务,在有预见义务的情况下,还要分析行为人的预见能力、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客观因素,准确地查清行为人的心理态度,从而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上述案例中,被告人冯义贵在实施堵塞他人烟囱时,是有义务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的,其也有能力预见可能发生的后果,而其由于突发堵塞他人烟囱阻止他人烟囱向其院中冒烟和准备呛呛他人的想法,而没有预见到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因此被告人冯义贵堵塞他人烟囱造成他人死亡是一种过失行为,不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故意伤害(致死)罪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而造成他人死亡的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目的,是应当严厉惩处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致人死亡的社会危害性比故意伤害(致死)的社会危害性小,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罚比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处罚轻,《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也必须认真地分清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正确定性,准确量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但没有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失的,因此要确定行为人造成他人身体损害或者死亡的行为是故意伤害,首先必须确定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故意性,主观上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目的,客观上也伤害了他人的身体,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死亡的,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罚。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对伤害他人身体持反对态度,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是故意伤害,就不能按故意伤害罪处罚。过失致人死亡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可能违法,也可能不违法,但其行为的结果违反了刑法,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共同点是,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都没有致他人死亡的目的,两者的根本区别是犯故意伤害(致死)罪的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人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因此要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就是要查清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是否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司法实践中,对于直接故意伤害犯罪,因行为人目的明确,希望他人身体受到伤害的故意明显,因此直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比较容易区分,比较难以区分的仍然是间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间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而采取了放任的态度,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目的不很明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做全面的认真分析,分析行为人实施其行为时是否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身体的损害,分析行为人在明知的情况下采取了什么样的心理态度,是放任结果的发生还是轻信可以避免。在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伤害却采取放任态度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如果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无预见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伤害的义务,即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无法预见可能造成他人身体的伤害,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意外事件。本案中,被告人冯义贵虽然用纸堵塞了被害人李桂香的烟囱,但其没有让被害人李桂香死亡或者身体受到伤害的目的,不应认定被告人冯义贵构成故意犯罪。被告人冯义贵堵塞他人烟囱时,应当预见到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而没有意识到其行为可能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或危及他人生命,结果被害人李桂香被煤烟熏死了,应认定被告人冯义贵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过失致人死亡罪比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罚较轻,在个案审理过程中,必须认真分析证据,综合全案案情,准确定性,既要防止因出现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就认定行为人是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又要防止受到行为人避重就轻辩解的影响,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