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中如何办好“三多”案件
罗关洪李建兵
“三多”案件一般指多人多次多案由案件。该类案件的特点是参与作案人员众多,作案次数多,有的作案次数达几百起,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也很多,少的十几卷,多的上百卷,给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尤其是刚刚接触公诉工作的同志,更是对此类案件产生畏难情绪。如何办好“三多”案件,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总结出一套审查起诉方法,希望与从事公诉工作的同仁分享。
一、合理确定办案组,制定工作计划及每个人员的具体任务。对“三多”案件,公诉部门通常会抽调公诉人组成办案组,办案组人员的多少视案件情况而定。一旦确定办案组后,办案人员应进行分工,可以按作案次数来分工,可以按审查案由来分工,也可以直接以案卷材料来分工,整个办案组在组长的带领下共同对案件进行审查。办案组成员间应当及时进行沟通、讨论,最后将审查结果共同汇总报办案组长,由组长汇总制作审查报告。
二、在阅卷前应对各嫌疑人进行讯问。该类案件由于案卷材料较多,如果承办人先把案卷材料看完,再来讯问嫌疑人,则会占用太多时间,如果嫌疑人翻供或对事实作其他辩解,还得再重新核实案卷材料,一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限往往不够用。在阅卷前,应以公安起诉意见书为标准,对嫌疑人进行讯问,对其参与的每次作案进行核实,并详细记录嫌疑人的辩解。讯问嫌疑人后,再来阅卷,对嫌疑人认可不辩解的案件事实可迅速处理,对有辩解不认可的事实则要详细核实。这样可有的放矢,对每次案件事实不平均分配时间,为后来的阅卷工作节约大量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制作审查报告的方法。审查起诉的中心工作是制作审查报告,审查报告要准确反映每起案件事实,因为它是庭上指控犯罪的重要材料。所以,公诉人要倾注大量时间来制作审查报告。由于“三多”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不同,其审查报告也有自身的特点。制作“三多”案件审查报告常用的方法有“列表法、材料概要列举法、列表法十材料概要列举法”等,可针对不同案由选择使用。
四、认定“三多”案件事实的几个原则。
1.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嫌疑人到案后,均供述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作案,且供述能互相印证,但未能查找到被害人或其他证据材料,对这样的案件事实不能认定。有人认为孤证不能定案,是指的只有一份证据材料不能认定,如只有一名嫌疑人供述不能认定,有多名嫌疑人供述且相互印证就不是孤证,就可以认定为犯罪。笔者认为同案嫌疑人供述也只是一类证据,也应适用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
2.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如果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相互之间有矛盾,如在盗窃作案中对盗窃赃物数量、特征有矛盾,则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认定。
3.综合案件客观事实认定。在嫌疑人的供述不确定的时候,如供述到过某地偷过某件物品,但由于作案次数较多,对该物品的数量等记不清楚了,此时应当以被害人的陈述为依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对某些特殊物品,如养殖的牲畜,应当以被害人的陈述来认定案件客观事实。
4.正确区分主从犯。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组织策划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从重处理,对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从轻处理。对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如盗窃电缆线中,爬电杆剪线的人、开车的人、收线的人、销赃的人等,虽然分工不同,但难以判明是主犯或从犯的,可以不区分主从,按各自参与作案的次数和涉案金额起诉。
5.注意对构成犯罪的收赃人追诉。“三多”案件中,嫌疑人作案后,往往会通过一定渠道来销售处理赃物,收购赃物的人也往往是多次收赃,从而在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公安侦查阶段往往只对作案人员进行调查处理,而忽视对收赃人的追究。收赃人如构成犯罪,应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进行追诉,既可以打击此类犯罪,也可以为失主追回赃物,取得很好的办案效果。
(作者单位:四川省彭州市检察院、四川省仁寿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