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界定对向犯的处罚范围

作者:刘晓辉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两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贿赂罪是最典型的对向犯。刑法规定的对向犯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比如重婚罪;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相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与受贿;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

在前两种情况下,就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双方定罪处罚,那么,在第三种情况下,能否直接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将购买者作为共犯处理呢?对此,理论上存在着争论:一种观点认为立法者在规定对向犯时,当然预料到了另一方的行为,既然立法者不设立规定处罚另一方的行为,就表明立法者认为另一方的行为不具有可罚性,如果将对方的行为按照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论处,则不符合立法精神;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另一方积极地实施参与行为,就能以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论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立法上不处罚对方的责任,实质上是因为对方的行为不具有共犯者的违法性或者不具有责任;因此,如果具有违法性并具有责任,则成立教唆犯或者帮助犯。

对此,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严格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来处理,既然法律没有把另一方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则表明立法者认为另一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社会危害性小,没有必要作为犯罪来处理,因而不能将另一方(比如购买淫秽物品者)认定为共犯来处理。但是,如果购买者唆使本来不具有犯罪故意的人实施犯罪(比如唆使没有贩卖淫秽物品犯罪故意的人实施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则可能成立教唆犯。即原则上只有同向行为才能成立共同犯罪,对向行为应当依照刑法分则条文的明文规定来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