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赔案件确认程序时限须明确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如何正确地适用确认程序,直接关系到赔偿请求人能否实现自己的赔偿请求权。而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办理刑赔案件确认程序的法定时限却不甚明确。

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赔偿规定》)第十条规定“对于要求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二、?四、?五项、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由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按照人民检察院内部的业务分工,将相关材料转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在二个月内提出违法侵权情形是否存在的书面意见,移送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刑赔办审查并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制作《人民检察院刑事确认书》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规定》第十条是对确认程序的程序操作的具体规定,确定了确认主体有刑赔办和检察机关内部根据业务分工的有关部门。对于赔偿请求人确认请求的审查,明确规定了时限的是检察机关内设的相关业务部门,其审查时间是二个月内。刑赔办的先行受理和再行审查,没有规定时限。即这里的“二个月内”是检察机关内设业务部门审查时限,还是整个确认程序的时限,解释不明确。致使在办理刑赔案件中,对确认程序时限的歧义理解,成了刑赔案件久拖不决的重要原因。因此,笔者认为,刑赔案件确认程序法定时限亟待明确。

谢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