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亦需有证据证明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时期对性质基本相同的案件在量刑上的较大落差,或者同一案件对不同被告人在量刑上出现了极大的不均衡。这种现象不仅侵犯了司法公正、减损了司法权威,也引起人们对量刑问题的普遍关注。量刑公正与否成为衡量司法公正的重要指标。然而,这些关注基本还是在刑法领域,尽管在诉讼程序上存在一些涉及量刑问题的研究,又多局限于定罪与量刑程序的分离,对于法定刑内的量刑问题是否还需要证据证明?有关量刑中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情节较轻”、“情节轻微”事实需要哪些证据证明?这些证据与定罪证据有何不同?量刑事实由谁证明以及证明到什么程度等问题尚属研究空白,而有研究之必要。

量刑事实证明范围的确立途径

量刑事实主要涉及量刑的情节。这些情节既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应当或可以从重、加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也包括法律未明文规定的犯罪动机、行为人犯罪前后的表现以及悔罪表现等酌定情节。有些情节与犯罪行为无直接的关系,如被告人基本情况等属于社会危害性或人身危险性的,这些情节与定罪涉及的证明要求有着本质的不同,但是,无论是法定情节还是酌定情节均表现为一种事实状态,对于这种事实的认定决不能无根据地任意裁量,仍需通过证明活动获得科学、合理的认定。由于量刑事实的证明不同于定罪事实的证明,各诉讼主体之间承担的证明责任和标准也会存在较大的差别,明确量刑事实的证明范围是进一步确定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的基础。

量刑事实的证明问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量刑事实的范围,主要确定量刑需要证明的对象,即确定哪些量刑事实需要证据证明和哪些量刑事实无需证据证明,进一步明确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的交叉或者重叠的内容,框定法官查明与控辩双方证明的内在区域。(2)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的关系,主要包括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的联系与区别,特别是量刑证据独有的属性和基本要求。(3)控方证明量刑事实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提出量刑建议的证据、承担被告人应予何种处罚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以及定罪证据对量刑事实影响的情况、程度。(4)辩方证明量刑事实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其提供的证据的基本要求、证明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事实的责任及其证明标准。(5)法院认定量刑事实的基本规则,主要包括量刑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自行调查有关量刑证据的范围(被告人人格调查)、认定量刑事实的基本要求以及作出否定认定的规则。

量刑事实证明的确立方法

针对量刑事实的证明要求,需要明确控辩审需要证明的范围,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一是从控诉的角度来分析,公诉机关作为控方涉及量刑事实的证明范围应当围绕着量刑建议的范围来确定。公诉机关对于自己的量刑建议,应当确立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量刑事实的范围。这一活动应沿着量刑事实的划分来展开,分清哪些是量刑事实,哪些量刑事实依附于定罪事实,哪些量刑事实通过定罪事实的证明已经获得了证明;然后确定需要证据证明哪些量刑事实,证明这些事实应当达到何种程度。同时,公诉机关还应当听取被害人对于量刑的意见,将其掌握的与量刑有关的事实和证据提交法院,将证据目录通知辩方,并提出量刑建议报告以及相关依据。对有证据证明的量刑事实或者已经被定罪事实证明了的事实,法院量刑时没有采纳公诉机关建议的,可以提起抗诉。

二是从辩护的角度来分析,辩方提出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辩护,首先也应当确定这些事实的存在,并提供一定的证据予以证明;确定提供证据应当证明的程度,以免出现所谓的“幽灵辩护”,造成“说之有理”而“查之无据”的现象。辩方应当向法庭提供一切足以证明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向法庭提供被告人真诚悔改的材料以及有利于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材料。

三是从裁判的角度来说,对案件量刑问题作出裁判,首先应当对量刑事实作出认定,说明认定的依据和理由。这些问题包括哪些量刑事实已经得到证据证明,证明到了何种程度,是否足以作出认定;哪些量刑事实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需要提供证明没有提供证据的量刑事实如何认定,避免出现“同罪不同罚”的情况。在必要时,法院应当对被告人的人格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听取控辩双方对报告的意见;决定辩护人对量刑证据的调查取证的请求;对涉及定罪的量刑事实已经被定罪证据证明以及依附于定罪事实的量刑事实作出释明和说明理由。

总之,量刑事实的确定在没有法定量刑情节或者法定量刑情节重叠时,其酌定情节往往对量刑起到决定性作用,对这些量刑事实只有确定其应当证明的范围,进而采取证明的方法,厘清控辩审三方在量刑事实中的不同证明要求,才能保障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得到真正落实,才能够避免量刑上的任意性,防止量刑上的司法腐败,从而提升司法的权威。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法制办)郭华王俊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