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延威李明生曲若玲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一些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的期限、设定一定条件进行考察,期限届满,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不起诉的工作机制。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大家探讨得很多,笔者拟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际,就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谈点个人意见。
一、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局限性
我国目前的不起诉分三种类型: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从司法实践看,对绝对不起诉基本没有争议;对存疑不起诉有争议,但主要是对事实证据的把握和认定标准以及法律后果的评价问题;而对相对不起诉则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法律效果不理想。刑事诉讼法在规定相对不起诉适用时,没有考虑到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态度和意见,完全由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单方面决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犯罪嫌疑人虽然被不起诉,却不领情,甚至持不起诉决定书要求刑事赔偿的情况。被害人也往往因为物质损害得不到赔偿,或者虽然得到赔偿但被不起诉人有怨言甚至反悔,不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为此申诉、上访不断,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2.法律监督不到位。在法律效力上,相对不起诉具有终局性,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法律效力,被不起诉人再怎么表现,也不对已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产生影响,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不再具有监督制约的职责。对被不起诉人由谁来进行考察帮教,谁来监督其履行赔偿补偿义务、修复被其破坏的社会关系,被不起诉人若不能悔过自新、再生事端,滋扰社会怎么办,法律规定出现了空当。
3.司法者有后顾之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罚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难以把握,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检察机关在可诉可不诉情况下一般都诉了,否则怕当事人不服上访,所以宁愿把案件起诉到法院也不愿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
1.司法机关长期超负荷运转的现状,需要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伴随这一过程的刑事案件高发态势将持续存在,司法机关超负荷运转的现状短期不会改变。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减轻工作压力的唯一办法就是保证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适当的分流分类处理,凡能在上一个诉讼环节解决的问题就不推到下一个诉讼环节。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是在检察环节分流案件,缓解审判压力,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法。
2.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需要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一定的工作机制,规定一定的条件和时限,让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赔礼道歉,在精神和物质上给被害人以抚慰和补偿;通过和解,抚平被害人心灵上的创伤,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并通过被害人接受犯罪嫌疑人的道歉和赔偿,使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产生感激,从而积极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和原谅,履行自己的承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契合了这种“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为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打造了平台。
3.顺应社会各界的积极呼声,需要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2006年烟台市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提出“平和司法”的理念,对一些轻微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初犯、偶犯,有所选择地扩大不起诉案件的适用范围。凡是按照平和司法程序处理的案件,涉案当事人以及人大、政协、群团组织等社会各界,都给予了很好的评价。2007年以来,在“平和司法”的基础上,烟台市检察机关又建立和试行了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机制,使不起诉工作更加科学、合理、规范。截至目前,烟台市检察机关按照“平和司法”程序,共对230人作了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没有一个加害人和受害人申诉和上访,没有一起矛盾激化,没有一人重新犯罪。司法实践表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一项符合客观实际、社会各界认可的好的司法制度。
4.为加强对不起诉工作的法律监督,需要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与暂缓起诉的主要区别,一是附条件不起诉一般适用于轻罪,暂缓起诉则可以适用于轻罪,也可以适用于重罪;二是附条件不起诉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现规定的条件,暂缓起诉则没有明确的条件,一般也没有执行期限;三是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一般是不起诉,暂缓起诉的法律后果一般是起诉;四是附条件不起诉需要被害人参与,且被害人的意愿往往能够左右案件是否能够被不起诉,暂缓起诉一般不需要被害人参与,被害人的意愿也左右不了案件的处理结果;五是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心理预期要求其好好表现,从而不被刑事追究,被暂缓起诉人则没有明确的心理预期,其表现如何不起决定作用。正是由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这些特性,使其被监督有了明确的目标和空间,从而弥补法律对不起诉监督的缺陷。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可行性附条件不起诉在西方一些国家有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在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司法进步的趋势。当前,起诉法定主义向起诉裁量主义转变,是世界各国起诉制度发展的大趋势。起诉裁量主义的核心内容是,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不一定一律起诉到法院进行审判,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状况和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作出诉与不诉的决定。对没有必要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司法实践和立法本意上,符合宽严相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的发展要求,附条件不起诉更是将这一要求具体化、法制化。
2.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依据。刑法第五条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第十三条规定了犯罪的基本范围,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对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轻伤害案件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等作出了适用轻缓刑事处罚的规定。
3.刑事政策的要求。2006年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共中央(2008)19号文件《关于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立健全依法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机制。在今年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报告指出,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应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律界定及实际操作
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当通过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修改来确立。
1.界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内涵。所谓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一些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的期限、设定一定条件进行考察,期限届满,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不起诉的工作机制。附条件不起诉,条件是基础,表现是关键,不起诉是结果。
2.界定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范围。主体上,一般侧重于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老年人、严重疾病患者、盲聋哑人或者怀孕、哺乳期间的妇女;适用上,一般要求所涉嫌的犯罪法定刑较轻,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处附加刑的轻微刑事案件为宜;条件上,要求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赔礼道歉,取得受害方谅解,并主动赔偿损失,弥补损害,不判处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的行为等;时间上,一般设定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的考察期限,必要时可以延长六个月。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检察机关可以禁止其出入特定场所,在规定的场所范围内活动;责令其向住所地民政部门缴纳一定的公益金,或在所在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学校等地进行义务劳动;外出打工者,应在居住地所在市县范围内,根据劳动部门的安排就近进行等。
3.界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实际操作。根据实践,附条件不起诉按10个步骤具体操作:(1)办案人审查。即办案人员对案件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进行审查,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是否对被害人的精神和物质损失做出赔偿或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是否接受犯罪嫌疑人的道歉和赔偿,是否谅解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侵扰被害人及其家属,妨碍证人作证,干扰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等。(2)品行调查。即对拟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对其平时表现、有无违法行为进行调查。(3)集体讨论。即对案件能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由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集体研究,提出意见。(4)检委会决定。即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5)附条件不起诉通告。即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条件、期限、后果等,通告给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所在单位,并监督签订考察帮教协议。(6)考察帮教。即由考察帮教单位(人)落实考察帮教协议,监督犯罪嫌疑人兑现对所附条件的承诺。(7)听取意见。即考察期满,由办案人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考察监督人的意见,汇总情况,向检委会汇报最终处理意见。(8)上报审批。即对最终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按照内部审批报备程序,报上一级人民检察机关审查同意。(9)最终处理。即对所附条件完全实现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没有兑现所附条件,或者发现新的违法犯罪事实的案件,恢复诉讼程序,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10)司法救济。即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提出复议或者申诉,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复核,发现附条件不起诉错误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自行纠正,或由上一级检察机关责令纠正。
(作者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栖霞市人民检察院、蓬莱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