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认定中成年人在未成年时有犯罪前科不构成累犯

成年人在未成年时有犯罪前科也不构成累犯

蔡震宇

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对刑法第六十五条作出修正,增加了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认定为累犯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但上述规定存在不明确之处,即该规定是只适用于犯前罪和后罪时均是未成年人的案件,还是犯前罪时只要是未成年人,即使再犯罪时是成年人,也可以适用?

从累犯制度与前科制度的理论基础看,未成年人的犯罪具有特殊性。不论是刑法修正案(八)所确定的未成年人前科申报义务免除,还是上海等地检察机关试行的未成年人前科有限公开制度,乃至学界热议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无不体现了未成年人的前科制度存在特殊性。可见,若将成年人在未成年时的犯罪前科作为累犯的前罪,将导致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法律精神在累犯制度上未能体现。因此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不属于累犯的前罪。刑法修正案(八)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但书不仅适用于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也适用于有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的成年人。

(作者单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