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主宰辛普森的命运

作者:刘昂新闻来源:检察日报2008年12月5日,美国前橄榄球明星辛普森因绑架、持枪抢劫案被拉斯维加斯法院判处33年监禁。检方指认包括辛普森在内的6人于2007年9月13日涉嫌未经允许进入“赌城”拉斯韦加斯一间赌场内的宾馆房间,从两名出售体育纪念品的人那里强行取走据称属于辛普森的橄榄球和相册等。检方证据显示,辛普森一行人中两人携有武器,其中一人证实自己在辛普森授意下携带武器。尽管被告辩护律师宣称,辛普森只是想“拿回”属于自己的东西,整个过程中并不知道其他人携带枪支,也没有看到有人亮出手枪,定性“抢劫”和“绑架”并不准确,但检方强调事件中所涉及的物品是否属于辛普森与法庭审理内容无关,被告使用武力试图强行取走物品即构成犯罪。这一观点在法庭的判决中得到确认。

辛普森入狱的消息引起社会极大关注。人们关注与辛普森有关的一切新闻,不仅因为他先前的球星身份,更因为辛普森已经成为了美国司法的一个标志性符号。10多年前那起颇具争议的、轰动世界的杀妻案使辛普森成为了美国程序正义的“注脚”,那场“世纪审判”的余温显然没有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失。巧合的是,13年前的这一天,涉嫌杀死前妻的辛普森在其不惜重金聘请的“梦幻律师团”的帮助下得以由法庭宣判无罪开释,而13年后,这样的喜剧结局不再上演。

从无罪释放到锒铛入狱,谁在主宰辛普森的命运?其实不是法官,而是最最普通的美国老百姓组成的陪审团。陪审团分为两种,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由23人组成,负责决定案件证据是否足够进入审判;小陪审团由12人组成,负责决定被告人被控的罪名是否成立,又称审判陪审团。一般来讲,由于陪审团审判的费用昂贵、时间漫长,只有那些严重、疑难的刑事案件和标的额巨大的民事侵权案件才适用陪审团审。在由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要求陪审团审判,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官都不得拒绝。但如果被告人选择法官审,则必须得到法院批准和政府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放弃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对于选择陪审团审判的案件,陪审团负责认定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而法官则根据陪审团认定的犯罪事实定罪处罚。13年前的辛普森杀妻案和刚刚判决的辛普森绑架、持枪抢劫案均属陪审团审判的案件。因此,恰是一些法律门外汉在掌握着辛普森的“生杀大权”。

陪审团担负着如此要责,其成员的选择自然要慎之又慎,因此,预先审核程序的设置意义重大。预先审核又称资格审核,就是由法官或在法院的允许下由当事人或其律师对候选的陪审员进行询问,通过询问来检验其是否能够担任本案陪审员的程序。通过这一程序,双方律师能够根据候选陪审员回答问题的内容和个人情况,判断他们是否在生理上或法律上有能力担任陪审员,以及是否对己方存有偏见或无法客观认定案件,从而反对某个特定的候选陪审员加入陪审团。比如,辛普森杀妻案中,有一名女候选人曾经有过被丈夫虐待的经历,由于辛普森曾经打过他的前妻,这名候选人的资格立即被法官取消,以防止她在判案时触景生情,不由自主地“公报私仇”;在刚刚判决的辛普森绑架、持枪抢劫案中,辩护律师在庭审后期一度对影响裁决的陪审员选择程序表达担忧,认为一些对“杀妻案”审判带有倾向性看法的陪审员可能将这一案件视为“纠正错误”的机会。事实上,为了避免此种先入之见,法庭在陪审员挑选过程中特意作了一项问卷调查,把答卷中显示带有或者可能带有“偏见”的人排除在陪审团以外,同时要求陪审员确保审议时不把两起案件联系起来,以避免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判断。

保证陪审团在审判过程中不受媒体信息的不当干扰对于案件的公正判断至关重要。美国法律在媒体和陪审团两方面均进行了严格的制约。一方面,法律规定媒体不得对未决案件进行实质性报道,以及在媒体作出失实报道时要进行法律制裁。另一方面,法律规定只要案件引起轰动,就必须对陪审团进行隔离。因此,自从陪审员宣誓就任之后,他们就成了“聋子”、“瞎子”,远离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一切媒体,他们所能得到的全部信息,就是法庭上被允许呈堂的证据,这导致其所能获取信息的渠道和掌握的信息量要远远少于一般的公众。这就是十几年前当全世界的人们都通过新闻媒体了解到了辛普森杀妻案的每一个细节,并为之“群情激愤”时,陪审团仍然能够冷静地看到证据链中的缺口,最终判断辛普森杀妻事实不成立的原因。不光信息受控,陪审员的人身自由也暂时丧失。在这一段时间里,陪审员的人身自由度甚至比其审理的案件的嫌疑犯还要小。即使是上食品店买吃的,都会有法警跟随,以保证他们不与外界接触。在整个案子结束并移交给他们决定之前,陪审员不可以互相交流和讨论案情。当然,这些限制都被认为是陪审团排除外界情绪和证据外信息、维持公正判决所必需付出的代价,体现了陪审团不受外力羁绊、独立审判的本质。

当然,陪审团毕竟是法律门外汉,其对案件的公正判断离不开法官的适当指示。这种指示贯穿于审判的始终。庭审程序开始前、陪审员宣誓后,法官要向其作出初步指示,旨在用简单明了、容易理解的语言为陪审员提供信息,使审判有意义。案件审理结束后,法官的指示一般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陪审团在审判中的职责,起诉书中所控罪行的构成要素以及约束陪审团审议和事实认定的规范。另外,法官还可以根据审判情况在庭审过程中随时向陪审团作出指示,这种指示包括一些证据原则和裁决程序等,旨在给陪审团提供一种思维或行动的框架。

可见,主宰辛普森命运的普通人行使着极不普通的权力———法官所不具备的生杀予夺的大权,但权力的行使过程显然并不简单。正是这样一群法律的外行在居于追诉人与被追诉人之间作出对有关事件的常识性判断的过程中,学习、理解、运用法律技术进而信仰法律、用法律指导生活。陪审团就这样成为了一所常设的免费的普法学校。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