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成本论

2004-1-9【大中小】「作者简介」湖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湖北武汉430034

瞿丰,本名王丰年,法学硕士,湖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侦查系主任、副教授。

「内容提要」侦查成本是指侦查部门为了侦控刑事犯罪案件所需投入的全部费用。影响侦查成本的主要因素有:侦查体制、侦查投入、侦查主体素质、国民素质、犯罪成本、法治建设、法律和舆论供给。在目前条件下,要最大限度地降低侦查成本,获取最佳的侦查效益的措施是:(一)改革侦查体制,变“以块为主”为“以条为主”,完善侦查机制。(二)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大力提高侦查人员素质。(三)摆正“侦”与“控”的关系,变被动侦查为主动侦控。(四)加大犯罪的风险和成本,减少潜在犯罪人成为现实犯罪人的可能。(五)改善法律、舆论供给的不平衡状态,尊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

「关键词」侦查成本/侦查效益/侦控关系

「正文」

侦查活动既是侦查部门履行其神圣职责,行使其侦查权力的过程,又是一个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消耗过程。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只有将成本分析理论引入侦查政策的制定过程,注重对侦查活动中稀缺而昂贵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才能提高侦查活动的效益和质量。

一、侦查成本的构成

成本是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成本与效益理论是经济学的重要基础理论。经济学告诉我们:成本是为生产一定种类、数量产品而支出的各种生产费用。一般说来,只有企业收益超过企业成本,才有效益可言。进一步地讲,以最低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是最佳投资,且任何一个投资商均想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利益。

经济学中关于成本与效益分析理论无疑对我们有重大启示:侦查行为也是一种投资,良好侦控效益的获得并不是无本万利的,而是必须要为此支付一定的成本,即侦查成本。侦查成本是指侦查部门为了侦控刑事犯罪案件所需投入的全部费用。从其表现形态分析,它既有有形的财物形态,又有无形的警力形态、社会印象形态等。一般说来,侦查成本涉及三个方面的概念:

(一)固定侦查成本。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侦查部门用于侦控犯罪案件所需的固定费用支出.它是由固定侦查要素(如刑事侦查装备、办公场所、侦查人员等)所引起的费用。办公场所的使用与维修费,侦查人员的薪金及保险费,侦查装备的使用和维修费等,都属于固定侦查成本。当然固定侦查成本只是相对短期情况而言的,如果从长期情况看,一切侦查成本都将变动,也就无所谓固定侦查成本了。

(二)可变侦查成本。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随着刑事犯罪案件形势变化而变化的侦控费用支出.它是由可变侦查要素(如刑事案件发案的高低、预谋案件存在的多寡等)所引起的费用。对直接危害结果已经发生的刑事案件实施侦查的费用以及对直接危害结果还未发生的预谋犯罪案件实施控制的费用等,都属于可变侦查成本。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我们应该区别对直接危害结果已经发生的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与对直接危害结果还未发生的预谋犯罪案件的控制之关系。笔者认为,侦查学还不成熟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有以下两个问题没有解决好:第一,侦查学的逻辑起点是什么?第二,侦查学的基本问题是什么?侦查学的逻辑起点应该是刑事犯罪案件(简称罪案或刑案),这一点似乎已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同,但侦查学的基本问题是什么呢?我们能不能概括出像哲学的基本问题(即物质与意识的关系问题)那样的形态,使侦查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都围绕着这个基本问题而展开?我个人认为,回答是肯定的。侦查学的基本问题应是罪案“侦”与“控”的关系问题,进一步地说,罪案分为已然案件与未然案件两大类,对已然案件的“侦”与未然案件的“控”,谁是第一位的问题,前苏联犯罪学者可能比我们看得更清楚。本人的观点是,罪案的“控”比“侦”更重要,“控”是第一位的问题。因为就目前人类的认识水平而言,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犯罪是不可能消灭的(人们只能而且也应该最大限度地追求犯罪保持正常的度),正如英国剑桥大学著名学者利昂。拉德津恼怀斯先生在其《犯罪学原理》一书中所说的:没有哪一种民族特征,没有哪一种政治统治,没有哪一种法制、政治、司法、刑罚、审判甚至恐怖制度能使一个国家免除犯罪。因此,我们不能指望通过严刑峻法、加强打击来减少直至消灭犯罪。从长远角度看,控制刑事犯罪案件(从侦查部门的任务而言主要是加强对预谋犯罪案件的控制)发生的正常度是最终解决犯罪问题的根本方向。因此,从某种意义而言,我们对刑事犯罪案件“控”的成本投入比“侦”的成本投入更重要,更有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更可以获取最大侦查利润.(三)总侦查成本。它是指刑事犯罪案件侦控的成本总额,即固定侦查成本与可变侦查成本之和。我们很容易看出,总侦查成本与总侦查效益是紧密相连的。我们通过“侦”成本的投入,以查明犯罪事实,给予那些实施犯罪,给社会带来危害结果的犯罪行为人以应有的惩罚.可以说,侦破刑事案件是侦查效益中最直接、第一层次的效益类型。通过对现行刑事犯罪案件的侦破,不仅对犯罪人适用一定的刑罚,使之在一定时间内或永久地丧失再犯罪能力,还可以为被害人部分或全部追回损失,这是直接的和必然的结果;同时还能对社会上那些有犯意的人产生震慑作用,使之放弃犯罪的企图,这是间接的和偶然的效果。我们通过“控”成本的投入,减少刑事犯罪案件的发案率,尤其是遏制重、特大预谋犯罪案件的发生,大大减少侦破刑事案件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这无疑是侦查效益的高层次效益类型。无论是第一层次的侦查效益,还是高层次的侦查效益都同样体现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个方面。如果某些侦控刑事犯罪案件的措施或许有效,但必须以付出十分高昂的成本为前提,那么这些措施则很难谈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了,因为耗费巨大的社会财富无论其动机与目的如何,都是社会难以承受的。一个最通俗的例子是:治理城市污染的最好办法莫过于禁止一切汽车行驶,但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够承担这样的高昂成本。刑事犯罪案件侦查与控制的情形也是如此,我们绝不能走上一条只要能侦控刑事犯罪案件,任何代价和成本都在所不惜的道路。我们必须明白一个简单而又深刻的道理:单独解决某个问题,则可能妨碍另一些问题的解决。我们现在的理性做法应该是,尽可能地用最小侦查成本投入,获取最优化的总侦查效益,从而最大限度地达到追求侦查利润之目的,即如下列公式:

侦查利润=总侦查效益-总侦查成本

二、影响侦查成本的主要因素

(一)侦查体制与侦查成本。我们在谈论侦查体制的时候必然地要涉及我国公安机关的体制.我国现行公安机关的体制是“以块为主”,所以,侦查体制也就是“以块为主”。“各块”只负责本块范围内的刑事案件的侦查与控制。在这种体制条件下,侦控刑事案件,尤其是侦控跨区域的刑事案件,侦查部门要付出高昂的侦查成本。这不仅因为不同侦查部门之间的协同作战(尽管有上级公安机关的协调)存在困难,而且更重要的是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二)侦查投入比重与侦查成本。传统的侦查观念认为,刑事侦查部门的任务就是破案。而现实中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控制刑事案件的发生对侦查部门来讲尤为重要。现实侦查实践中,我们对于“侦”与“控”方面的投入是不平衡的,对“控”的投入比对“侦”的投入少,尤其是在对那些需长期经营而又见效慢的控制刑事犯罪措施的投入方面。笔者前已述及,“侦”与“控”的关系问题是侦查学的基本问题,如果解决不好这个问题,整个侦查工作的被动、高侦破投入、低社会治安效益的恶性循环始终会困扰我们。

(三)侦查主体素质与侦查成本。目前,我们不能否认,有一部分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还不高,在侦查工作中重复劳动,高人力、物力、财力、精力投入,低侦查效益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刑讯逼供、办冤假错案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不仅增加了有形的侦查成本,而且也势必增大无形的侦查成本,使公众对法律制度产生不信任感和对行为规范的误解。

(四)国民素质与侦查成本。当前,由于种种原因,国民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并未得到充分发挥。

我们在侦查工作中经常遇到不报案、不愿作证、不愿配合侦查机关的情况,使得侦查部门在侦查活动中要走不少弯路,丧失破案的最好时机,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这无疑要增大侦查成本。

(五)犯罪成本与侦查成本。毫无疑问,犯罪行为也是一种投资,作案人在作案的过程中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即犯罪成本。这种成本既包括从事犯罪活动需要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被侦查的风险以及被侦查机关抓获以后受法律惩罚的程度(犯罪的生产成本),还包括实施犯罪时必须要舍弃的,用以从事合法行为能得到和拥有的另外一些利益(犯罪的机会成本)。我们应该承认,目前条件下我国的犯罪成本还比较低,使有些犯罪人敢于铤而走险,刑事案件发案率上升,侦查部门疲于奔命,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去破案,使侦查成本增大。

(六)法治建设与侦查成本。我国是一个少讼的国家,这并不是因为发案率低的原因,而是一些被害人或忍气吞声或暗下私了,这种现象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去甚远。这一问题的症结在于目前我国司法正义成本的高昂!因为,在现实社会中报案、做证人、打官司既可能花费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精力,又可能破坏人际关系,得罪人,失去自己可期待的利益。致使一些人选择了不与司法机关配合的途径,使得侦查成本增大。

(七)法律、舆论供给与侦查成本。依法侦查是现代侦查工作的基本要求,而舆论宣传与侦查工作的关系也愈来愈密切,这不仅仅表现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已成为侦查工作利用的渠道,而且新闻舆论媒体也经常对侦查活动和侦破案例进行报道。我们说,如果法律、舆论供给与侦查需求平衡的话,侦查成本就下降。

而目前我国的法律、舆论供给与侦查需求是失衡的:一方面,刑事法律在数量、质量以及体系化方面不能满足侦查工作的需要,舆论渠道对侦查工作的支持与配合也不够,表现为供给不足;另一方面,关于侦查的行政法规相对过多,舆论宣传,尤其是个案侦查的案例报道过分超前,超出了侦查部门的承载力和支付力,表现为供给过剩,这无疑也会增大侦查成本。

三、降低侦查成本的几点看法

以上对侦查成本构成及影响侦查成本的主要因素进行了分析,其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最大限度地降低侦查成本,获取最佳的侦查效益。

(一)改革侦查体制,完善侦查机制。我国自1997年6月开始的刑事侦查工作改革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体制与机制的改革,包括建立责任区刑警队,实行侦审一体化,落实侦查工作责任制,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警种各地区密切配合、紧密协作的打击犯罪的整体作战格局。这些改革内容反映了侦查工作的客观规律,是降低侦查成本、提高侦查效益的得力举措。尽管在推行的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但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这场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是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我们必须也应该在这条改革之路上坚实地走下去。

另外,笔者认为在侦查体制上还要改“以块为主”为“以条为主”,即上级侦查部门对下级侦查部门实行人、财、物的统一领导,打破“画地为牢”的局面,冲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樊篱,精简机构,减少浪费,真正形成一个统一指挥,运转灵活,反应迅速,精干高效的刑事案件侦控系统。

(二)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大力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侦查人员的素质是侦查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性因素,我们一定要改变以往的那种侦查工作靠拼体力、拼人力、拼消耗的高投入低产出的局面,把侦查人员全员培训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新的形势下,我们要特别加强“三项”教育活动,加强对现代科学知识的学习,加强对刑事技术手段的掌握,加强查缉战术的训练,努力造就一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国家、忠于法律,既能克敌制胜,又能有效保护自己的高素质侦查队伍。只有这样降低侦查成本,提高侦查效益才会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向素质要警力、要效益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

(三)摆正“侦”与“控”的关系,变被动侦查为主动侦控。如前所述,刑事案件“侦”与“控”的关系问题是侦查学的基本问题,且从事物的发展方向上看“控”是第一位的问题。对刑事案件进行侦破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控制犯罪发展的态势,努力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我们还可以从直接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角度进行简要分析。侦破犯罪案件只是直接关系到一部分人(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利益,而发案少,秩序好则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让公众生活在安全感之中,使他们对党和国家充满信心,这才是侦查工作的最大利润。与其在案发后投入100%的侦破成本而只获得60%的侦破率,不如在案发前投入100%的控制、防范成本去争取90%的预防率。所以,我们必须加大对犯罪情报资料建设、控制特情、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侦查阵地控制等方面的投入力度。另外,我们在“侦”的问题上还要解决一个轻重缓急的问题,把有限的侦查人力、物力、财力用在刀刃上,多破“精品”案件。因为侦查资源是稀缺资源,我们需要对侦查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以减少侦查成本,获取侦查利润,保持侦查工作的可持续性发展。

(四)加大犯罪的风险和成本,减少潜在犯罪人成为现实犯罪人的可能。犯罪活动是行为人权衡犯罪的收益与犯罪的风险、成本之后所作出的理性选择。如果说犯罪的收益大于犯罪的付出,潜在犯罪人就很有可能选择犯罪;如果犯罪所付出的代价远远超过所获的收益,潜在犯罪人很可能就不会选择犯罪。因此,我们要通过各种措施增大犯罪的风险,提高犯罪成本。首先,我们的刑事法律在努力做到“严而不厉”的同时,要注意增加威慑力。我们不是酷刑峻法的倡导者,更不认为死刑条款越多的法律越有震慑作用。我们只是强调“轻刑”政策必须有一定的度,尤其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其次,要加大侦查工作的力度,提高刑事案件的破案率,使犯罪人时刻感到只要实施犯罪就难逃法网。再次,要加强对“犯罪场”的控制,使犯罪的难度增大,使犯罪人不易达到犯罪的目的。

(五)改善法律、舆论供给的不平衡状态,尊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一切社会问题归根到底是经济问题。我们不能否认,目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经济还不发达,社会问题还较多,正视这样的现实状况,能使我们增加紧迫感,也能使我们更加冷静地处理好各种社会问题,包括犯罪问题。在现实的侦查实践中,如果法律过分超前(当然也包括滞后),舆论媒体对侦查方面的报道过分透明,在目前的国民素质情况下,在国家难以加大对侦查工作投入、刑事技术手段相对落后、侦查主体业务素质有待大幅度提高的条件下,就很有可能放纵犯罪人,难以维护大多数人的集体安全。本来个人自由与集体安全是一对矛盾,自由也是相对的。当前关于沉默权,尤其是明示沉默权的讨论就是一个极端的例子。我们承认在侦查工作中刑讯逼供的现象时有发生,但这并不是没有确立明示沉默权的原因。从事物发展方向上看,明示沉默权应该得到确立,但不是现在。比我国经济发达得多的法国也仅是在今年(2001年)的1月才正式确立明示沉默权制度,这是发人深思的。关于舆论宣传供给过剩的问题,我们也要谈到一个极端的例子。1999年1月4日发生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广场金银手饰被抢案,主犯张君(渝、湘、鄂系列抢劫杀人案的主犯)在案发后蛰伏武汉期间,每天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关于案件侦查进展情况的报道来了解和掌握侦查工作的动向,以采取逃跑和反侦查措施,这是发人深思的。我们反对刑讯逼供,赞成对人权的保护;我们反对愚民政策、侦查中的神秘主义,赞成新闻的公开、自由,赞成舆论媒体对侦查工作的监督,更赞成法律、媒介宣传的科学化。但我们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要尊重现实,尊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这里还应该提及一下法律供给不足的问题,我们的刑事诉讼法还应更具体、更易于操作;秘密侦查措施应该有自己的法律地位;应该有单独的刑事证据法典等。

总之,降低侦查成本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不能忽视以上提及的某一环节,我们还要有赖于国民素质的提高,正义成本的降低,法治意识的日益深入人心,社会控制的加强等。瞿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