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轻伤害案件缠诉情况分析

近年来,因农村轻伤害案件处理问题引发的缠访、缠诉情况,在检察机关受理的上访案件中一直占有较大比例。2002年以来,河南省新安县检察院控申部门共受理农村轻伤害上访案件37件,占控申部门接待上访总数的20%以上。农村轻伤害案件与其他上访案件相比,由于反映问题关系上访人的切身利益,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冲突激烈,因此处理起来特别困难,极易导致越级上访、赴省进京上访,对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影响。

一、农村轻伤害缠诉案件的基本类型

农村轻伤害缠诉案件,根据不同的分类依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按照上访人的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受害人及其家属上访。这类案件占轻伤害上访案件的多数,在该院受理的37起案件中,受害人上访的34件,占91%;二是加害方上访。这类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在该院受理的37起案件中,仅有3起上访,占9%.

(二)按照上访原因进行分类,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形。一是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等处理决定的上访。这类案件在检察机关受理的农村轻伤害上访案件中数量最多,2002年以来,该院受理该类案件18件,占农村轻伤害上访案件总数的48%;二是不服不批捕、不起诉等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上访。2002年以来,该院受理该类案件9件,占农村轻伤害上访案件总数的24%;三是有关伤害赔偿等善后处理问题引发的上访。2002年以来,该院受理该类案件6件,占农村轻伤害上访案件总数的16%;四是不服法院判决引发的上访。这类案件数量相对较少,2002年以来,该院受理该类案件4件,占农村轻伤害上访案件总数的10%.

二、农村轻伤害缠诉案件处理难、息诉难的主要原因

农村轻伤害缠诉案件与其它上访问题相比,具有处理更难、息诉更难的特点。其根本原因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造成农村轻伤害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主要原因有:

(一)、案件本身情况复杂,难以查清。农村轻伤害案件的起因多种多样,如宅基地纠纷、责任田纠纷、水路纠纷等各种情形,在纠纷中,双方往往参与人员众多,互有伤害,在场面极其混乱的情况下,伤害究竟由何人直接造成很难认定,案件事实很难查清。如新安县五头镇王石娃上访案:王石娃之妻翟芬子姊妹四人,翟芬子排行最小;王石娃与翟芬子的三姐翟爱玲家系隔墙邻居,两家平日即因生活琐事纠纷不断;2003年8月的一天,因建房问题双方再次争吵后,翟爱玲一气之下在王石娃家服毒自杀。不久,在为翟爱玲扫墓时,其大姐翟爱芳气愤不过,打了翟芬子几下。王石娃听说妻子被打后即持刀在自家门外等候,翟爱芳等人回来后王石娃挥刀乱舞,翟爱芳等也持木棍还击,争斗中王石娃左手被刀致伤。公安部门调查发现,双方殴斗时只有王石娃持刀,其左手刀伤不能证实是翟爱芳等所为,因此对翟爱芳不予立案。王石娃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十分不满,即携妻带子多次到市、县多个机关缠诉,甚至阻拦市委主要领导车辆,影响十分恶劣。

(二)证人出具伪证,人为因素使案情复杂化。农村中,因家族观念、村干部经济问题、选举问题等,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派性问题,伤害案件发生后,证人往往从本派利益出发,歪曲事实,出具伪证,使案件的调查复杂化。如新安县仓头乡河西村高留丁伤害案:高留丁系河西村村长,该村系移民村,因移民补偿问题长期分为对立的两派,纠纷不断。2003年11月村委开会时,高留丁等与另一方村民高连卿发生殴斗,当时参与殴斗人员十余人,高连卿被致耳膜穿孔,构成轻伤。在公安机关调查中,高连卿指认所受伤害系高留丁所为,高留丁则一直予以否认;证实高留丁伤害的有四人,均为高连卿一方村民;证实高留丁未伤害高连卿的有五人,均为高留丁一方村民。公安机关提请逮捕高留丁后,该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作出了不逮捕高留丁的决定。高留丁被释放后,双方均组织人员到县院、市院上访,一方反映公安机关违法办案,一方反映检察机关徇私舞弊等。

(三)公安机关处理案件不及时,错过调查时机,导致证据收集困难。不少基层公安干警认为轻伤害案件不是恶性案件、重大案件,因此对这类案件的处理重视不够,同时办案人员证据意识不强,对轻伤害案件的调查往往要等到受害人伤愈、鉴定结论作出后才开始进行,因时过境迁,有的物证灭失,有的发生串供,有的证人迫于各种压力不愿作证,有的证人对案发时的情况确实回忆不清,不但证据的收集十分困难,更有甚者,有的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惩罚出逃外地,使案件长期无法结案。如新安县正村乡王建东故意伤害案:2001年10月,因责任田纠纷,王建东与本村王石磙两家发生殴斗,王石磙被王建东推翻沟中,致锁骨骨折。受害人报案后,派出所迟迟未作处理。两个月后受害人出院,被鉴定为轻伤,这时公安机关才立案侦查,而此时犯罪嫌疑人已逃往外地打工。受害人因而多次到县、市上访,直到今年三月,公安机关千方百计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后,受害人才停止了上访。

(四)少数公安干警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问题。不少上访人对公安机关办案时的推诿态度十分不满,他们反映办案公安干警徇私舞弊,认为办案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金钱、亲戚等各种不正当关系。这些问题有的确属捕风捉影,但也有少数公安干警在轻伤害案件的处理中,该立案的不立案,该取证的不取证,该拘留的不拘留,其做法确实不能不让当事人怀疑。如新安县铁门镇石新平反映张大安故意伤害案:石新平之子杜伟峰系初中学生,2003年9月23日,杜伟峰放学途中骑自行车不小心将同学刘章撞伤;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刘章的外祖父张大安多次带人到石新平家打砸抢;2003年12月6日,张大安再次带领本家多人对石新平进行殴打,致石新平轻伤。该案事实清楚,但受害人报案后,办案人员迟迟不作调查,致使犯罪嫌疑人气焰更加嚣张,甚至在派出所调查案件期间,面对办案干警,张大安等仍对受害人进行殴打、谩骂。市公安局、县政法委、县人大等部门领导对该案作过多次批示,仍得不到办案人员及时处理。直到洛阳电视台对该案曝光后,公安部门才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解决农村轻伤害案件缠诉问题的对策

农村轻伤害案件缠诉问题,直接影响着农村的社会稳定,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老大难工作,解决这一难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法院、基层党政部门、农村基层组织的协调与配合。由于农村轻伤害案件的复杂性,缠诉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仅靠某一部门来完成,在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加强不同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在伤害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要做好提前介入工作,引导取证;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要虚心听取公安部门意见。特别是要发挥基层党政部门、农村基层组织在调解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共同做好上访人的息诉工作。该院处理王石娃上访案的做法就值得借鉴。上文中的王石娃因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断上访,多次携妻带子阻拦市委主要领导车辆,并到多个机关门前跪地喊冤,严重妨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该院对反映问题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不存在违法问题,先是建议王石娃通过自诉程序解决问题,并积极与法院联系帮其立案,但王不愿自诉。后该院又提请县政法委召集公、检、法、乡政府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协调会,最后决定公安部门对翟爱芳予以立案,但不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翟爱芳是否犯罪由人民法院审判。对这样的处理,王石娃表示满意。

(二)检察机关应制订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工作制度,建立处理涉法上访工作长效机制,使涉法上访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涉法上访处理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检察机关要根据涉法上访案件的性质,对各部门在处理涉法上访工作中的职责、案件分工、处理程序、处理要求、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落实首办责任制,实行包案制、主管检察长负责制,保证处理涉法上访工作有序进行。如该院今年初制订的《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处理涉法上访案件工作规程》,对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就发挥了较好的指导作用,今年上级交办的六起涉法上访案件,该院按照制定的《工作规程》落实到不同部门分别办理,目前已全部处理完毕,有关上访人也已全部息诉。

(三)克服畏难情绪,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对于涉法上访的处理工作,多数同志存在畏难情绪,认为这类案件情况复杂,难以处理,因而采取推诿态度。实际上农村轻伤害案件的上访人,大部分要求都是正当、合理的。这就要求对上访人员首先要以诚相待,通过换位思考,充分理解其要求的合理性。其次,要增强责任意识,对轻伤害缠诉案件经审查、调查,认为应该而且能够通过刑事程序处理的,坚决监督相关部门按正当程序处理;对案件确实无法查清,通过刑事程序无法处理的,要真诚地向上访人讲明理由、提出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作出治安、民事等方面的处理。只有使上访人的合理要求得到适当解决,才能减少缠诉问题的发生。

(四)开展综合治理,深化普法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是解决缠诉问题的根本途径。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经过长期的普法教育,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在广大农村,普法教育还流于形式。因此,要继续深入开展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加大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各种纠纷的观念得到增强,进而彻底解决农村轻伤害案件的缠访、缠诉问题。

陈万